{"billNo":"202110128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33/11443008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33/11443008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7-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714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5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47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4536"],"mtime":"2025-12-19T15:20:13+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6-16","提案人":["柯志恩","陳菁徽","李彥秀","羅廷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72號","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陳菁徽、李彥秀、羅廷瑋等16人，鑒於近年我國兒少受虐案件頻傳，兒少身心尚未臻成熟，為使其人格充分發展，應保障其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傷害、虐待與疏忽。相關研究指出，遭受長期虐待或不當管教之兒少，不僅對生理、心理及人格上造成傷害，亦對人際關係、親密關係及社會關係等發展造成深遠之影響。惟考量我國現行法規有關兒虐所定之刑責，及兒虐行為所生惡害程度之嚴重性，現行刑法之罪刑顯不相當、嚇阻效果確有不足，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度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保障兒少身心健康、人格發展與生命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思銘","羅明才","邱鎮軍","林倩綺","許宇甄","謝龍介","楊瓊瓔","游顥","陳雪生","高金素梅","羅智強","王育敏"],"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4-07-16-修正:358","說明":"一、我國兒少受虐案件頻傳，依據衛生福利部兒少通報調查處理案件統計，自民國111年至民國113年，通報件數自46,859件增至62,314件，增幅達32.9%；通報個案數，自49，014人增至59,559人，增加21.5%。又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保護統計，遭父母、照顧者等家庭成員施虐死亡之人數亦逐年升高，自民國111年計14人增至民國113年計30人，劇增114%。顯見我國兒虐問題之嚴重，對兒少權益與生命戕害之深，而現行法規對於相關犯罪嚇阻效果不彰，亟需修正相關罰責，以保障兒少身心健康、人格發展與生命安全。\n二、修正第一項。依據上開說明，兒少受虐問題顯為嚴重，且現行刑法對於兒少凌虐犯罪嚇阻效果不彰。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發展，防治兒少凌虐犯罪，爰加重刑責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三、修正第五項。未滿七歲之人，自我保護及反抗之能力薄弱，其不利地位似於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明文「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之地位。因此對幼童凌虐致死者，其行為實惡性重大，為使罪刑相當，其最高刑度應參考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加重至死刑或無期徒刑。","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說明":"一、我國兒少受虐案件頻傳，依據衛生福利部兒少通報調查處理案件統計，自民國111年至民國113年，通報件數自46,859件增至62,314件，增幅達32.9%；通報個案數，自49,014人增至59,559人，增加21.5%。又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保護統計，遭父母、照顧者等家庭成員施虐死亡之人數亦逐年升高，自民國111年計14人增至民國113年計30人，劇增114%。顯見我國兒虐問題之嚴重，對兒少權益與生命戕害之深，而現行法規對於相關犯罪嚇阻效果不彰，亟需修正相關罰責，以保障兒少身心健康、人格發展與生命安全。\n二、修正第一項。依據上開說明，兒少受虐問題顯為嚴重，且現行刑法對於兒少凌虐犯罪嚇阻效果不彰。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發展，防治凌虐兒少之犯罪發生，爰加重刑責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三、修正第五項。鑒於未滿七歲之人，自我保護及反抗之能力薄弱，其不利地位似於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明文「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之地位。因此對幼童凌虐致死者，其行為實惡性重大，為使罪刑相當，最高刑度應參考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加重至死刑或無期徒刑。","提案編號":"20委1101287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