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4536"],"mtime":"2025-12-19T15:20:14+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提案人":["柯志恩","林沛祥","陳菁徽","羅廷瑋","謝龍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73號","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陳菁徽、羅廷瑋、謝龍介等16人，鑒於近年我國詐騙問題日益嚴峻、詐欺受理數與財損屢創新高，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亦逐年增加，顯見現行法規對詐騙犯罪嚇阻效果不彰。為防治詐欺犯罪、保障國人財產與電信網路使用安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現行詐欺犯罪相關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建賓","林思銘","丁學忠","邱鎮軍","李彥秀","高金素梅","陳雪生","陳永康","楊瓊瓔","羅智強","馬文君"],"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1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加重有期徒刑之刑度及罰金數額，並刪除得僅科以罰金之規定。\n\n二、本次修法鑑於我國詐欺案件及財損金額日益增加。依據刑事局刑事案件統計，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3年我國詐騙案件從23,054件增加至122,805件，增幅高達433%，造成之財損金額亦自42.5億元增至502.5億元，且依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11年度詐欺罪受刑人出獄後2年內再犯罪率為23.2%。顯見我國詐欺犯罪問題之嚴重及現行法規犯罪嚇阻效果之不彰，爰亟需修正現行相關法規之刑責，俾增益詐欺犯罪防治之效果，以保障國人財產之安全。","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加重有期徒刑之刑度及罰金數額，並修正得併科罰金之規定。\n\n二、本次修法鑒於我國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問題嚴峻。依據法務部地方檢察署統計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偵查新收件數，自民國110年98,256件增至民國113年167,932件，占全部偵查新收件數比率由民國110年18.4%增至民國113年25%。又據法務部地方檢察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統計，自民國110年115,637人增至民國113年207,485人，增幅達79%。顯現我國電信網路詐欺問題嚴重，亟需修正現行法規，以防治電信網路詐欺犯罪，並保障國人財產及電信網路使用之安全。","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我國詐騙犯罪問題日益嚴重，依據刑事局刑事案件統計民國109年至民國113年，詐騙案件自23,054件增加至122,805件，增幅高達433%，財損金額自42.5億增至502.5億元，增幅高達1,082%，近五年詐欺案件及財損金額與日俱增。又依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11年度詐欺罪受刑人出獄後2年內再犯罪率為23.2%。顯見我國詐欺犯罪之猖獗，對國人財產安全戕害之深，以及現行法規之犯罪嚇阻效果不彰，亟需修正現行相關法規之刑責，俾強化詐欺犯罪防治之效果，以保障國人財產之安全。\n二、另依據法務部地方檢察署統計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偵查新收件數，自民國110年98,256件增至民國113年167,932件，占全部偵查新收件數比率由民國110年18.4%增至民國113年25%。又據法務部地方檢察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統計，自民國110年115,637人增至民國113年207,485人，增幅達79%。顯見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問題嚴峻，實已嚴重損及國人財產與電信網路使用安全。\n三、為有效防治詐欺犯罪，保障國人財產及電信網路使用安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有期徒刑之刑度及罰金數額，將得併科罰金修正為應併科罰金，並刪除得僅科以罰金之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1287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