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1945"],"mtime":"2025-12-15T18:15:49+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啓楷","黃國昌","陳昭姿"],"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82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平交易法原條文對於事業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級距甚大且下限過低，加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常處以最低罰鍰，無法達到遏止效果，又鑑於線上遊戲及網路電子交易日益興盛，部分業者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方式誤導消費者，藉此獲取不當利益，然現行主管機關對其處罰恐難與其不法所得相當，為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與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金額之上下限，確保交易公平並防制不法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5","law_name":"公平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n\n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n\n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law_content_id":"01945:01945:2015-01-22-全文修正:45","說明":"原條文對於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之罰鍰級距甚大，加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常處以最低罰鍰，無法達到遏止效果，提高罰鍰金額之下限。爰修正第三十九條第一項。針對事業結合申報之虛偽不實情形，因可能造成民眾更廣泛、深遠且鉅之影響，除罰鍰之下限外，一併提高罰鍰金額之上限，爰修正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九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n\n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n\n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現行":"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n\n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n\n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45:01945:2015-01-22-全文修正:46","說明":"原條文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之罰鍰級距甚大，加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常處以最低罰鍰，無法達到遏止效果，爰提高罰鍰金額之下限，爰修正第四十條第一項。","修正":"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n\n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n\n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law_content_id":"01945:01945:2015-01-22-全文修正:48","說明":"鑑於線上遊戲及網路電子交易日益興盛，部分業者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方式誤導消費者，藉此獲取不當利益，然現行主管機關對其處罰恐難與其不法所得相當，又原條文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之罰鍰級距甚大，加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常處以最低罰鍰，無法達到遏止效果，為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與保障消費者權益，爰修正本條提高罰鍰金額之下限，確保交易公平並防制不法行為，爰修正第四十二條。","修正":"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提案編號":"20委1101288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