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3182"],"mtime":"2025-12-15T18:15:51+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83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強化我國有機農業推動政策，促進區域整合發展，提升農地保育與農業永續經營，強化區域農地利用效率與糧食安全，並活化地方農村與促進青年返鄉從事農業生產，爰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2","law_name":"有機農業促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182:03182:2018-05-08-制定:3","說明":"因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爰提案修正本條文部分文字。","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前項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如下：\n\n一、有機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n\n二、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n\n三、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輔導。\n\n四、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n\n五、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農法技術、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n\n六、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及有機食農教育之推廣。\n\n七、相關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n\n八、其他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之工作。\n\n主管機關為推廣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並每四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以達全國農業有機化為目標，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n\n第二項第四款獎勵及補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定之。","law_content_id":"03182:03182:2018-05-08-制定:7","說明":"藉由制度化機制提升有機農業整體推動力，強化區域農地利用效率與糧食安全，並活化地方農村與促進青年返鄉從事農業生產，爰增列第二項第八款，原第八款依序順移為第九款。","修正":"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前項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如下：\n\n一、有機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n\n二、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n\n三、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輔導。\n\n四、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n\n五、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農法技術、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n\n六、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及有機食農教育之推廣。\n\n七、相關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n\n八、協助推動有機農業促進區，並結合教育、觀光、社區營造等跨域資源，促進區域有機農業整合發展，與食農教育之推廣。\n九、其他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之工作。\n\n主管機關為推廣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並每四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以達全國農業有機化為目標，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n\n第二項第四款獎勵及補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定之。"}]}],"說明":"一、我國有機農業雖於108年立法施行，至114年4月底有機與友善耕作面積為28,350公頃，僅占國內可耕地面積3.64%，推動進度顯偏保守，全國各地方政府亦僅設立10處有機農業促進區。對此，政府除應擴大推廣，更應積極整合並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之支持系統，透過有效推廣以提升有機農業市場，並結合農業生產、食農教育、學校供餐與在地觀光等資源，促進區域有機產業與地方就業之永續發展。\n二、故增列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所提出之有機農業促進方案，應包含協助推動有機農業促進區政策，整合並納入教育、觀光、社區營造等跨部門資源，藉由制度化機制之規劃提升有機農業整體推動力，強化區域農地利用效率與糧食安全，並活化地方農村與促進青年返鄉從事農業生產。\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張啓楷　黃國昌　陳昭姿","提案編號":"20委1101288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