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8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1158"],"mtime":"2025-12-19T15:20:41+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6-05","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麥玉珍","黃國昌","張啓楷","陳昭姿"],"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84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建築物室內裝修未經合法申請許可，不僅可能破壞原有結構與消防安全設施，尤易釀成公共安全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為強化施工現場資訊揭露義務，提升民眾辨識施工合法性之能力，爰增訂裝修施工期間須於出入口等明顯處張貼許可文件之規定，促進社會監督機制。另為加重處罰因違法裝修致人死傷之責任，以發揮嚇阻效果，遏止違規行為，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n\n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n\n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n\n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n\n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n\n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n\n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n\n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7","說明":"一、第一項文字修正，左列改為下列。\n\n二、為提升建築物裝修工程管理效能，強化民眾對合法施工之識別能力，並預防未經許可之室內裝修行為可能引發之公安風險，爰規範於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期間，須將相關許可文件張貼於建築物出入口、公告欄及電梯口等顯眼位置，藉由明確揭示施工資訊，俾利監督查察並維護公共安全，避免非法施工危及民眾生命財產。","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並需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入口明顯處；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n\n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n\n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n\n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n\n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n\n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n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n\n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n\n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95-07-12-修正:109","說明":"現行法制對於建築物室內裝修未依法申請許可，若進而造成民眾死傷，並未設有相應之處罰規定，致使對此類重大違規行為缺乏有效嚇阻機制。為補足法律責任之落差，並強化對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爰增訂第二項處罰規定，以落實安全管理與事故防制之功能。","修正":"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n\n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n\n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提案編號":"20委1101288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8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