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謝龍介"],"連署人":["邱若華","林倩綺","丁學忠","黃建賓","葉元之","盧縣一","涂權吉","游顥","陳雪生","牛煦庭","柯志恩","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meet_id":"院會-11-3-14","laws":["01187"],"mtime":"2025-06-11T15:16: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902","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謝龍介等16人，為推動老舊公寓大廈設立管理委員會，提升社區管理效率與居住安全，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許多老舊公寓大廈社區由於內部因素、溝通成本過高，未能設立有效的管理組織。然而，管委會的成立對於社區公共事務的推動，尤其是在社區公共安全、環境維護等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沒有管理組織的社區，往往在公共安全、設施維護、日常運作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協調，導致居住環境質量下降，甚至出現管理上的混亂與安全隱患。\n二、因此，對於尚未成立管委會的住宅社區，應進一步賦予主管機關權限，在符合標準認定的情況下，放寬單棟建築物成立管委會的規定，使更多的社區能夠迅速成立管理組織。這樣不僅能夠保障社區的有序運行，還能促進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提高社區治理的專業性與效率，以確保社區公共品質的維護，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質。","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n\n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n\n三、公共基金之分配。\n\n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n\n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n\n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29","說明":"部分公寓大廈未設立管委會，影響社區管理與安全。因此修訂本條內容，賦予主管機關權限，放寬單棟建築物之管委會成立規定，以促進社區有序運行，確保居住安全，以提升管理效率與居民生活品質。","修正":"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n\n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n\n三、公共基金之分配。\n\n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n\n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n\n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n\n單棟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得依照第一項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