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游顥"],"連署人":["葉元之","邱若華","黃建賓","丁學忠","林倩綺","涂權吉","盧縣一","麥玉珍","謝龍介","牛煦庭","邱鎮軍","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meet_id":"院會-11-3-14","laws":["03134"],"mtime":"2025-06-11T15:16: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904","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游顥等16人，為防止動物虐待，促進動物保護，解決當前動保執法困境，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農業部調查，2023年全國家犬家貓數已經高達279萬，而隨寵物數量增加而來的則是居高不下的虐待動物案件。過去五年（2019-2023）間，全國虐待動物通報數高達6,569件，年平均超過1,300件。然而在此期間，僅22案依動保法進行判刑，比例僅占通報數的0.3%。即使是行政裁處，以2023年農業部接獲7.3萬件動保申訴檢舉稽查案件來看，最後裁處1,604件，比率亦只有2%。此外，以違反件數最多的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來說，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2023年地方法院判決有超過5成5的比例僅為拘役，且有期徒刑平均刑度僅為3.4個月。\n二、整體來說，近年動保案件，從上揭數據來看，通報檢舉與裁處判刑比顯然失衡。相關動保團體與學者專家即認為與我國目前缺乏專任動保警察制度，導致動保案件在證據蒐集和保全方面存在不足，進而影響後續審理有關。目前非專任的動保警察雖具公權力，但缺乏動物醫學知識與專業訓練，難以有效處理動保案件，而有動保相關知識的動物保護檢查員則缺乏執法權及刑事偵查經驗，使得很多動保案件因為證據不夠充足，無法進入司法程序或是只能輕判。\n三、因此為解決當前動物保護的執法困境及防止更多動物遭受虐待，應盡速設立專任動保警察制度，並提供相應的專業訓練，確保動保案件的有效處理，提升司法審理的公正性與專業性，強化動物保護的法律效力。","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n\n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n\n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n\n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n\n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8-12-07-修正:40","說明":"一、目前非專任的動保警察雖具公權力，但缺乏動物醫學知識與專業訓練，難以有效處理動保案件，而有動保相關知識的動物保護檢查員則缺乏執法權及刑事偵查經驗，使得很多動保案件因為證據不夠充足，無法進入司法程序，或是輕判。\n\n二、因此為解決當前動物保護困境及防止動物遭受虐待，應設立專任動保警察制度，並提供相應的專業訓練，確保動保案件的有效處理，提升司法審理的公正性與專業性，強化動物保護的法律效力。故修正本條第六項，明定地方政府警局應設置專任動保警察。","修正":"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n\n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n\n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n\n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動物保護警察協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設置專任動物保護警察，偵查動物保護相關犯罪及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其他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相關設置、執行與訓練辦法，由內政部會同農業部定之。\n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