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兵役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1417"],"mtime":"2025-12-19T15:20:07+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提案人":["黃健豪"],"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07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鑑於現行《兵役法》對於已屆役齡而未服兵役者，並無明文規範其仍應繼續服役之義務，致有心人藉年齡屆滿而規避憲法上人民應服兵役義務，且實務上對於逃避服役者是否補服兵役，竟取決於查獲時是否已屆除役年齡，影響兵役制度公平性甚鉅，爰擬具「兵役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沛祥","黃仁","徐巧芯","邱鎮軍","林德福","牛煦庭","廖偉翔","涂權吉","丁學忠","陳玉珍","黃建賓","顏寬恒","陳超明","蘇清泉","魯明哲","廖先翔","林倩綺","盧縣一"],"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n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07-03-05-修正:4","說明":"一、現行法雖規定役齡男子於年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惟對於逃避兵役義務者，仍適用同一除役規定，導致其一旦屆齡，即不再負擔兵役義務。實務上，對於尚未屆滿役齡上限之逃兵，仍會依法補行徵集服役；然若於查獲時年齡已屆三十六歲，則無須補服兵役，僅負刑責，造成「逃兵是否要當兵」竟取決於被發現的時間點，產生顯著不公平情形。雖法律另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之規定，但若僅以年齡屆滿即排除其兵役義務，與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之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及兵役制度公平性明顯有違。\n\n二、為防杜上開情形，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即便已屆除役年齡，但若無本法第四條免役或第五條禁役之情形，而未履行服役義務者，仍視為役齡男子，不因年齡屆滿而當然取得除役之身分。","修正":"第三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n前項除役年齡，未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免役或禁役，且未履行應服兵役義務者，仍視為役齡男子，不因年齡屆滿而當然除役。\n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提案編號":"20委110129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