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惠員","王正旭"],"連署人":["黃捷","邱志偉","羅美玲","李坤城","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義川","鍾佳濱","吳沛憶","陳俊宇","陳培瑜","陳秀寳","陳素月","蔡易餘","沈伯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meet_id":"院會-11-3-14","laws":["01922"],"mtime":"2025-06-11T15:16: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1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914","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王正旭等17人，有鑑於醫療機構基於醫事專業，在用電上之需求大多無從撙節，並較一般事業為鉅。且，我國在一百十四年邁入老年人口超過百分之二十之超高齡化社會，未來醫療機構之負擔勢必日漸增加。又，近年來醫療機構對於護理人員需才孔亟，節省之用電成本或可轉為用於留才。故，基於醫療機構之公益性質，爰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優惠醫療機構電價之收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醫療機構與其他場域之特性不同，其冷氣空調、照明設施、醫療精密儀器等，皆必須連續、不間斷使用，對於用電之需求甚鉅。\n二、依據內政部平均壽命以及衛福部健康平均餘命之統計，可知一百十一年我國國民平均有7.41年處於需要依賴他人始得存活之狀態（不健康餘命）。復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4年至2070年）」，我國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將於一百十四年超過百分之二十。據此，未來醫療機構之負擔勢必愈發增加。\n三、依據衛福部一百十二年醫事機構服務量統計年報電子書之統計，一百十二年年底醫療院所醫事人員中，醫師占二成七，護理人員占五成四，可知護理人員係組成醫療機構之重要部分。然而，近年來護理人員之空缺率及離職率均逐年攀升，長此以往恐影響醫療機構之運營。故，期能以優惠電價收費之方式，令醫療機構將既有之用電成本轉為留任護理人員人才之用。","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n\n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n\n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n\n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5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納入醫療機構為優惠電價之收費對象。\n\n二、醫療機構基於醫事專業，在用電上之需求大多無從撙節，並較一般事業為鉅。\n\n三、我國在一百十四年邁入老年人口超過百分之二十之超高齡化社會，未來醫療機構之負擔勢必日漸增加。\n\n四、近年來醫療機構對於護理人員需才孔亟，節省之用電成本或可轉為用於留才。\n\n五、本條第一項增訂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已有訂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遂無庸如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另於本條第四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併此敘明。","修正":"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n\n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n\n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n\n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