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涂權吉","游顥","牛煦庭","謝龍介"],"連署人":["鄭正鈐","陳玉珍","王鴻薇","盧縣一","羅智強","楊瓊瓔","翁曉玲","林國成","顏寬恒","陳雪生","邱若華","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meet_id":"院會-11-3-14","laws":["01139"],"mtime":"2025-06-11T15:16: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920","案由":"本院委員涂權吉、游顥、牛煦庭、謝龍介等16人，有鑑於中華民國勞工總工時於民國112年達2,020小時，高居世界主要國家中的第五高。經查我國受僱勞工有薪特別休假給假天數，與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之規定相差甚遠，顯然不利於國家勞動力之恢復，以及我國降低勞工年總工時之目標。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事業單位或雇主應依繼續工作期間長短增予特別休假。以滿足我國邁入已開發國家階段下，受雇勞工之休假需求，使其兼顧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之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特別休假之功能，在於使勞工透過假期放鬆身心、調整體力與精神狀態，並陪伴親屬以充實家庭生活，有助於國家勞動力之維持與培養。\n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明文，除海員以外的一切受僱人員，有權享有最低期限帶薪年休假，連續服務滿一年，應享有至少三週的有薪休假。而我國繼續工作滿一年、二年、三年期間者，特別休假為七日、十日、十四日，顯與國際勞工組織「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差距甚遠。\n三、另查長年位居全球工時前三高的墨西哥，業已於三年前修正聯邦勞動法第七十六條，明文規定繼續工作滿一年者，有薪休假天數不得少於十二日，顯見墨西哥立法照顧受雇勞工，使其兼顧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以及降低勞工總工時之決心，我國應有所借鏡與效法。\n四、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增加其事業單位或雇主應依繼續工作期間所給予之特別休假，滿足我國邁入已開發國家階段下，受雇勞工之休假需求，使其兼顧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之平衡。","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8-01-10-修正:47","說明":"一、按特別休假之功能，在於使勞工透過假期放鬆身心、調整體力與精神狀態，並陪伴親屬以充實家庭生活，有助於國家勞動力之維持與培養。\n\n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明文，除海員以外的一切受僱人員，有權享有最低期限帶薪年休假，連續服務滿一年，應享有至少三週的有薪休假。而按本法條文規定，繼續工作滿一年、二年、三年期間者，特別休假為七日、十日、十四日，顯與前開公約規範差距甚遠。\n\n三、另查長年位居全球工時前三高的墨西哥，業已於三年前修正聯邦勞動法第七十六條，明文規定繼續工作滿一年者，有薪休假天數不得少於十二日，顯見墨西哥立法照顧受雇勞工，使其兼顧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以及降低勞工總工時之決心，我國應該有所借鏡與效法。\n\n四、爰修正本法第一項，明定雇主或事業單位針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勞工，應給予之特別休假由現行三日增為四日，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依序增為「九日」、「十三日」、「十八日」及「二十日」，而「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由現行最高「三十日」增為「三十五日」，採漸進式向國際勞工組織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看齊，以擺脫我國「過勞之島」之惡名。","修正":"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四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九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三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二十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五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