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5400"],"mtime":"2025-12-19T15:20:16+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提案人":["黃建賓"],"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25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鑒於現行《偏遠地區學校發展條例》之規範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使之無法獲得補助研修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格，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納入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素質，提高偏鄉教師留任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賴士葆","游顥","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盧縣一","陳菁徽","黃仁","涂權吉","廖先翔","謝龍介","葛如鈞","邱鎮軍","王育敏","邱若華"],"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現行法規針對優秀之代課代理校師，經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後得再聘之，然考量近年來偏遠地區學校招聘代課代理教師越發困難，為維護偏遠地區學校學童受教權益。爰增訂偏遠地區學校招聘代理教師，經該校教師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其聘用次數無限制。\n\n二、現行法規第二項係針對本法第七條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對代理教師權益保障有不均等之疑慮。\n\n三、是以，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本質學能，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吸引有意願及熱忱之教師服務偏鄉，爰修正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條文，增訂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無次數限制；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或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教師甄選方式進用，且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說明":"一、為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立法院於106年11月21日三讀公布《偏遠地區學校發展條例》，並於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然施行至今仍存有問題，立法院112年曾研析該法實行情況，發現本法施行至112年，僅新北市、嘉義縣曾招聘專聘教師。\n二、又每遇暑假，偏鄉的代課老師甄選是學校最大的問題，從1招、2招甚至到10招還不一定能順利徵聘到師資。資格從有教師證開放到只要大學畢業，還不一定有人參加甄選，開學前教師還沒就定位的現象屢見不鮮，幾乎是有人報名就錄取，顯然實務上，偏鄉地區學校徵求教師已經到了不求具有教師證的境地，若仍維持現行規定，僅限定於公開徵選之代課代理教師方可獲得政府全額補助研修教育學程取得教師證，無疑罔顧現行偏鄉學校面臨的實地情況，加劇偏遠地區學校甄聘教師之難度，更無法達到優秀教師久任的目標。\n三、綜上所述，鑒於現行法規第二項係針對本法第七條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爰修正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二項條文，增訂偏遠地區學校代課代理教師無聘僱次數限制，並新增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得參與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師資培育相關課程。","提案編號":"20委1101292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