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1258"],"mtime":"2025-12-15T18:15:37+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26號","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林沛祥等18人，鑒於花東地區長期以來在交通建設上明顯落後於西部，公共運輸選擇受限，居民多依賴航空與鐵路。但由於地處偏遠、人口稀少，不僅交通班次稀少，票價與通勤成本也偏高，嚴重影響當地產業發展與民眾生活品質。特別是觀光產業方面，交通不便限制了遊客流動，進而抑制地方經濟成長。為此，政府應積極研擬並推動交通補助或優惠方案，降低花東居民的交通負擔，並吸引更多旅客造訪，活絡區域經濟。同時，花東地區第四期（113年至116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即將期滿，預估基金賸餘不到六十億元，未來基礎建設經費恐將面臨嚴重短缺，影響整體發展布局。爰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基金規模管理與交通支出支持，確保花東建設不中斷，也保障花東居民最基本的交通權與發展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若華","鄭正鈐","王育敏","楊瓊瓔","徐巧芯","翁曉玲","丁學忠","林德福","游顥","林倩綺","牛煦庭","盧縣一","陳永康","黃建賓","許宇甄"],"對照表":[{"law_id":"01258","law_nam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law_content_id":"01258:01258:2011-06-13-制定:9","說明":"一、我國正面臨人口減少與都市過度集中等挑戰，導致城鄉差距日益擴大。行政院於一百零八年啟動「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期望藉此促進人口回流與在地發展。為讓花東地區也能納入此政策紅利，建議將地方創生事業納入本條獎勵與扶助對象，提供制度保障。\n\n二、同時，各部會應針對返鄉創業與地方創生相關產業，建立補助、貸款等具體配套，鼓勵青年與專業人力進入花東，扎根發展，帶動地方產業與就業，推動區域均衡成長，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推動地方創生並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之輔導、協助及獎勵措施，以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現行":"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n\n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law_content_id":"01258:01258:2011-06-13-制定:11","說明":"一、鑒於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相對弱勢，居民平均收入偏低，交通仰賴航空與鐵公路等公共運輸工具，支出負擔沉重。\n\n二、為保障基本交通權益並扶植在地航空運輸產業，雖現有法規有若干補貼措施，惟實務上如花蓮客運仍因營運困境結束營運，爰參酌《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增列第二項政府應獎勵花東地區航空業者，協助其穩定營運，避免因成本壓力縮減航班，影響居民通行權。\n\n三、同時，參酌《離島建設條例》之精神，改善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以及福利，就不斷攀升的交通成本以及台鐵公司化後營運不當的後果，不應由花東居民負擔，爰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規範，將相關輔導、獎勵、補貼、票價補貼機制，增加適當補貼審查與評議機制，以實質降低其交通支出，促進交通平權並帶動區域發展。\n\n四、其餘項次隨之調整。","修正":"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n\n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汽車運輸業以運輸旅客於花東地區間之營業者，應予以輔導及獎勵。\n\n設籍花東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大眾交通運輸往返花東地區與其以外之縣（市）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十。\n\n前項補貼票價之比例，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花東地區最低生活費及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公告調整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輔導、獎勵以及補貼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現行":"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n\n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n\n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其他收入。\n\n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258:01258:2011-06-13-制定:12","說明":"一、本法自立法施行以來已逾十四年，原設立之發展基金亦於一百一十年度撥入完畢，近年基金規模逐年遞減，使用空間日益受限。花東地區第四期（113至116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即將屆滿，預估屆時基金賸餘不足六十億元，恐難支應後續必要之基礎建設與產業扶植，影響整體區域發展規劃與既定政策推動。\n\n二、花東地區歷年因地理環境與人口結構等因素，原本即屬資源配置上的相對弱勢。若任令基金持續枯竭，無異使東部地區在建設與發展上被迫停滯，嚴重侵蝕政策成效與民眾信賴。\n\n三、爰此，修正本條，參照花東兩縣第四期（113－116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總計約申請經費近八十億元，依其比例，要求政府定期撥補至合理比例，確保基金穩定運作，使花東建設得以持續推進，回應民眾長期所盼，落實區域均衡發展之核心目標。","修正":"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n\n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每年編列二十億元預算撥入。\n\n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其他收入。\n\n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292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