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1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1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80/114230158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80/11423015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0,15,19,22,23,26-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107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15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1573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青年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10120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4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3380000"}],"議案名稱":"「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7107"],"mtime":"2025-12-19T15:20:37+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8-27","提案人":["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31號","案由":"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許智傑等24人，鑑於我國長期缺乏整體性青年政策，且未將青年發展定為基本國策及施政方針，實有必要制定青年基本法，藉立法定明國策方針，建立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及青年參與決策機制，發展青年政策，並確保青年享有完整參政權，且能充分地參與、促進及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實踐「青年主流化」目標，並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李柏毅","陳秀寳","林楚茵","林宜瑾","吳沛憶","徐富癸","李坤城","邱議瑩","王定宇","張雅琳","黃捷","張宏陸","李昆澤","黃秀芳","賴瑞隆","郭國文","王正旭","蔡其昌","陳俊宇","沈伯洋","王美惠"],"對照表":[{"law_id":"07107","law_name":"青年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青年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n\n二、青年，在生命歷程中，是從兒童轉銜至成人的關鍵階段。若無法妥善發展，可能推遲或取消後續生命事件，對於個人、社會、國家都將產生不可逆之影響，為實踐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of Action for Youth）揭櫫之政策面向，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整合各部會及各級政府之力量及資源，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n\n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說明":"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n\n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但依特定政策目的及性質，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向下延伸至十五歲以上或向上延伸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n\n三、此外，為保障在臺交流、學習、就業、居留乃至定居與歸化之各國青年，依政策性質受本法保障可能，後再依政策目的及性質以法令區分適用對象，參照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對兒童及少年定義，將本法所稱青年定義為一定年齡之人，不受國籍或戶籍限制。\n四、依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明定「發展權」人權規定「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為青年發展之定義。\n\n五、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向下延伸至十五歲以上或向上延伸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n\n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n\n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說明":"明定本法所涉及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為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並實現世代正義，各級政府制（訂）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n\n二、建立「世代影響分析」制度。「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不只包括正視各項政策對當代青年之影響，更包括「對下一代負責」之精神，以達社會永續發展之目標。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於本條明定。\n\n三、惟本法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政策時，應納入青年參與，以確實保障青年權益。","增訂":"第四條　各級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相關部會或局處並得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n\n本法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納入青年參與。"},{"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n\n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增訂":"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三條、《教育基本法》保障之人民受教育權利。\n\n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n\n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n\n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良善教育環境。"},{"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n\n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增訂":"第七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提供青年適足居住之環境。"},{"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n\n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n\n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說明":"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說明":"現代社會基本生活成本提高，使經濟獨立與穩定的門檻上升。經濟獨立與穩定為青年發展階段關鍵任務之一，與個人發展、身心健康、婚育教養有密切關聯。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於青年權利保障至關重要。故，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說明":"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我國《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說明":"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國際交流成本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透過政府提供資源，可增加青年國際交流可近性。","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說明":"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n\n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說明":"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n\n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n\n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說明":"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102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部分業務及人員則依業務屬性併入經濟部及勞動部。如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無法有效跨部會協調青年政策。青年政策複雜且專業，行政院有必要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積極推動各項協助青年發展業務。","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說明":"為保障上述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增訂":"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說明":"一、設立專屬節日為國家肯認族群重要性手法之一，可促進人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n\n二、聯合國大會於2009年通過第64/134號決議，訂定自2010年起，每年8月12日為國際青年日。","增訂":"第十七條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青年日。"},{"說明":"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n\n二、現行各級政府缺乏訂定青年政策之依據，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青年事務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每兩年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研提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三、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n\n四、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增訂":"第十八條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青年事務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n\n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n\n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說明":"為確保各部會之青年政策符合青年政策綱領之精神，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規劃年度辦理之青年事務，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增訂":"第十九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n\n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說明":"一、青年事務多元且複雜，並非單一部會或局處所能完全掌握。行政院有責透過定期召開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各部會青年事務工作，並明訂至少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地方政府亦應透過會報協調及督導執行本法情形，以達涉及青年事務各政策之協調與永續。\n\n二、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保障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降低青年參政門檻。其中青年代表應以廣納不同背景青年組成代表團，相互推選會議代表及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其組成單一性別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保障較低年齡層、學生及各類不利處境者參與。\n\n三、青年代表皆應達整體會議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增訂":"第二十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及青年政策推動計畫。\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n\n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青年代表應以廣納不同背景青年組成代表團、相互推選會議代表及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其組成單一性別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應保障較低年齡層、學生及各類不利處境者參與。\n\n前三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說明":"一、為促進國家對青年了解、制定更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布給全國人民、機構使用。\n\n二、為確保收集資料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增訂":"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n\n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說明":"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根據「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青年事務與各部會之政策皆有關，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定期進行青年事務現況之調查，並公布結果。","增訂":"第二十二條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說明":"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此機構將針對青年培力，參與地方事務，善盡公民責任。","增訂":"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說明":"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以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增訂":"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說明":"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增訂":"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n\n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129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