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7-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714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偉翔","蘇清泉","羅廷瑋","涂權吉","黃健豪","林沛祥"],"連署人":["盧縣一","邱若華","陳玉珍","林思銘","黃建賓","廖先翔","林倩綺","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meet_id":"院會-11-3-14","laws":["04536"],"mtime":"2025-07-15T06:18: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953","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蘇清泉、羅廷瑋、涂權吉、黃健豪、林沛祥等16人，鑑於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弱，且無反抗能力，常容易成為歹徒下手之對象，抑或遭不肖保母等親近之照顧者凌虐，故國家應予積極保護。近年來已不斷發生多起幼童被殺或凌虐致死之案件，然而現行刑法規範仍顯有過輕或疏漏現象，已不足以嚇阻類似犯罪行為之發生，故為保障兒童生命安全之基本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並受二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列為第七十七條規範所不適用有期徒刑假釋之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自2017年至2023年，我國因遭受嚴重虐待而致死之兒童與少年計達56人。另觀察2019年至2023年整體兒少受虐案件，通報人數由11,113人升至12,646人，增幅達13.8%；其中未滿六歲受虐人數從2,244人升至2,868人，增幅高達27.8%。同期間施虐者人數也由10,192人增加至12,129人，成長幅度達19%。上述數據顯示，兒虐事件不僅持續發生，且呈現加劇趨勢，亟需透過強化法律責任，以提升防制效能。\n二、修正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並受二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新增列為不適用本條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中。","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並受二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新增列為不適用本條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中。","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列之罪，並受二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n四、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