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世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范雲","張雅琳","鍾佳濱","賴惠員","王義川","郭國文","李坤城","徐富癸","陳秀寳","吳琪銘","蔡易餘","林岱樺","邱志偉","黃捷","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meet_id":"院會-11-3-14","laws":["01825"],"mtime":"2025-06-11T15:17: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994","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確保國安及民眾福祉，應管制中國跨境電商從事商業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物流（超商店取）／資訊流（關貿Ezway實名認證）／廣告（線下廣告）等，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國電商服務條款「反分裂國家」隨時能以「中國法令」制裁或限制臺灣民眾；例如中國淘寶臺灣站服務協定中明定反國家分裂的相關規定，禁止用戶行為包含「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是明確的統戰規定，而臺灣民眾使用時的對話，都有可能隨時被定義為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並且被記錄下來。\n二、另依照中國淘寶的隱私權政策，隨時可以依中國法律將臺灣用戶的資料與各種數據提供給中國政府，不需要經過用戶同意，且開放API等數據串接讓第三方公司獲得相關資料，自然包含中共政府所掌控的數據分析公司或是情報公司，完成收集及進行認知作戰。\n三、面對中國廉價商品傾銷威脅，各國陸續推出關稅與限制措施捍衛經濟：美國拜登政府為限制中國跨境電商帶來的經濟危機，於9月開始研擬關稅免額政策的行政命令，禁止受美中關稅影響的產品獲得關稅豁免，防堵小額免稅包裹的關稅漏洞。東南亞各國透過政府政策保護國內中小企業免受中國跨境廉價商品不公平競爭；泰國政府從7月開始，針對進口商品收取7%的增值稅。印尼政府更直接於10月下令要求Google、Apple下架Temu app，並持續擴大限制相關中國電商APP。歐盟也正在制定取消來自中國廉價跨境商品的免稅門檻，同時針對該類商品徵收額外關稅。\n四、電信業及西藥批發零售業等特定產業已立法禁止將臺灣人的數據傳輸至中國，目的就是因中國個資維護環境不佳，政府滲入民間企業，防止臺灣人民的個資、對話紀錄、用藥紀錄等被洩漏，電商數據除了有個資外更能呈現喜好與使用習慣，更應禁止。","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n\n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n\n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55","說明":"一、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禁止之項目，即應依規定辦理，合先敘明。\n\n二、目前中國電商雖不能於我國直接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卻仍可透過我國支付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相關行為，形成管制漏洞。\n\n三、中國電商服務條款「反分裂國家」隨時能以「中國法令」制裁或限制臺灣民眾；例如中國淘寶臺灣站服務協定中明定反國家分裂的相關規定，禁止用戶行為包含「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是明確的統戰規定，而臺灣民眾使用時的對話，都有可能隨時被定義為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並且被記錄下來。\n\n四、為確保國安及民眾福祉，數位發展部應禁止中國跨境電商從事商業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物流（超商店取）／資訊流（關貿Ezway實名認證）／廣告（線下廣告）；經濟部並應配合修訂「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增列電子商務平台為禁止事項，或直接修正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相關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n\n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不得從事經銷電子商務平台服務，及提供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或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n\n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