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9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世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吳沛憶","郭國文","蔡易餘","鍾佳濱","范雲","邱志偉","賴惠員","林淑芬","李坤城","徐富癸","林岱樺","黃捷","陳冠廷","賴瑞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meet_id":"院會-11-3-14","laws":["08125"],"mtime":"2025-06-11T15:17: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9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996","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鑒於文化創意產業在臺灣的發展愈加蓬勃，各種文化、藝術活動多會向民眾發放免費票券，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現行條文對黃牛行為的裁罰是基於票面金額，免費票券並不適用，使黃牛有機可乘；又黃牛的調查或取締，僅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屬實不足，亦須請金融及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為使金融及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有法源依據，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創意產業在臺灣的發展愈加蓬勃，同時也衍伸出許多黃牛行為：除了各大演唱會時常會有黃牛加價販售票券的情形發生以外，就連免費索票入場的國慶晚會（2024年）也出現黃牛競拍入場券的情形。前者可以本法第十條之一對黃牛做出裁罰，後者卻因票券型態為「無價」而讓黃牛處於三不管地帶，使黃牛日益猖狂。\n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對於票券加價轉售之裁罰為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無法適用於票面金額為零的「免費票券」，故參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新增本條第二項後段對販售免費票券者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三、主管機關於接獲黃牛票案件檢舉後，會視需要向警察機關、金融機關等申請相關資料以進行調查取締。惟文化部曾請求金融機關提供黃牛案件之金融帳戶資料，但因不符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致無法提供。為使金融及其他機關提供帳戶資料有法源依據，並明確協助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義務，故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四項，除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外，新增得洽請金融及其他機關派員協助主管機關調查取締。","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23-05-12-修正:12","說明":"一、參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之一條第二項規定，新增第二項後段對販售免費票券者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二、修正第四項新增主管機關得洽請警察、金融及其他機關派員協助調查取締黃牛行為。\n\n三、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至第六項未修正。","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公開販售之藝文表演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藝文表演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藝文表演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金融、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