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0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225/114430122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225/114430122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9-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853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24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63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吳沛憶","沈伯洋"],"連署人":["林楚茵","邱議瑩","陳俊宇","王正旭","王定宇","賴惠員","黃捷","吳秉叡","吳琪銘","莊瑞雄","林宜瑾","王美惠","陳培瑜","陳冠廷","張雅琳","林月琴","徐富癸","林俊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9-01","meet_id":"院會-11-3-14","laws":["04641"],"mtime":"2025-09-01T18:14: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0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003","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沈伯洋等20人，為維護公部門紀律，進行合理之考核獎懲，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加強對公務人員職場霸凌、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之防治，爰於本條修正一次記二大過之條件，新增職場霸凌、嚴重酒駕毒駕、性侵害、跟蹤騷擾、性騷擾等樣態，並依懲處之情節輕重分別訂定懲處權之行使時效。","對照表":[{"law_id":"04641","law_name":"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n\n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n\n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n\n(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n\n(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n\n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n\n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n\n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n\n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n\n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n\n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n\n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說明":"一、酌修第一項之文字。\n\n二、新增第三項第六款，對公務人員酒駕或毒駕情節嚴重者為懲處。其要件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建議懲處基準表〉定之。\n\n三、新增第三項第七款、第八款，當公務人員犯有性別事件時之懲處。\n\n四、新增第三項第十款，對公務人員為職場霸凌之懲處。\n\n五、新增第三項第十三款，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時之懲處。\n\n六、其餘款次依次調整。\n\n七、於第四項明定因第三項第七款所為之一次記兩大過，其案件經司法程序確定不成立者，得撤銷之。\n\n八、於第五項依情節輕重對懲處權時效做區分，並於第六項及第七項明定懲處權起算時間點，並於第七項明定原處分被撤銷後須另行處分之懲處權時效如何計算。","修正":"第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及專案考績，分別依下列規定：\n\n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n\n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結果依下列規定：\n\n(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n\n(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n\n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n\n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n\n一、圖謀背叛國家。\n\n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n\n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n\n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n\n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n\n六、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n七、對他人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n八、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n九、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n\n十、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n十一、脅迫、公然侮辱或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十二、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十三、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公務人員聲譽。\n前項第七款人員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其一次記二大過處分。\n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十五年；屬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七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五年。\n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n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經相關救濟程序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0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