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05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07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2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2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960000"}],"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4","laws":["02601"],"mtime":"2026-05-13T00:26:52+08:00","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10","提案人":["許宇甄","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057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等20人，鑒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重要責任，服役期間須執行警戒、戰備、演訓等高度壓力與風險之勤務，退役後仍面臨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在就業，與公教人員的生活穩定相較之下有較大差距，應考量軍人服役之特殊性，國家應當提供較優厚之補助照顧；惟近年政府針對教育補助制度調整，上校以上退役軍官普遍反映其子女教育補助遭削減，產生剝奪感，對退役軍人及部隊穩定亦有負向影響，為回饋退役軍官長期對國家的貢獻，應協助其子女穩健就學，實有必要恢復上校以上退役軍官子女教育補助，強化退伍照顧，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賴士葆","黃仁","徐欣瑩","高金素梅","張嘉郡","翁曉玲","林德福","牛煦庭","邱鎮軍","林思銘"],"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服役期間須執行各項戰備演訓、救災與高風險勤務，其職務性質具高度特殊性，應由國家本於從優照顧原則，提供相應之補助與支持。\n\n三、上校階軍官退休年齡多介於40至55歲之間，屆退時期正值其子女就讀高中或大學之教育階段，家庭經濟負擔相對沉重。惟自106學年度起，政府調整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政策，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中，排除上校以上階級者，限僅發放予中校以下退伍軍人。此一變動造成上校退役官兵產生嚴重相對剝奪感，亦違背晉升制度對長期服役軍人之正向激勵意義。\n\n四、退輔會於113年6月13日赴立法院備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自107年起歷任主委均曾建議恢復上校階以上退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並已六度報請行政院審酌，惟行政機關迄未採納，致政策長期懸而未決。","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訂之。"}]}],"說明":"一、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憲法職責，於在役期間需投入高強度之戰備演訓、災害應變及各項高風險勤務，屬特述性職務，異於一般公職人員，國家應本於尊崇軍人之精神，從優規劃並給予相關補助措施，以體現國家對軍職人員貢獻之肯定。\n二、上校退役人員多於40至55歲之間退休，其子女往往正值就讀高中或大學階段，家庭經濟負擔沉重；惟自106學年度起，政府調整教育補助政策，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中，上校階以上人員子女排除於補助對象，僅現發給中校階以下人員，導致上校退役人員產生剝奪感，亦於晉升制度所傳第之長期服役鼓勵相互矛盾。\n三、上校階人員係長期投入軍旅、忠誠任事者，其升級乃基於專業表現與貢獻累積，應獲國家合理保障其退役後基本生活與子女教育權益，恢復上校階以上退除役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除有助於穩定部隊人力結構與留才政策之推動，亦展現國軍重視人才、善待榮民之立場。\n四、退輔會於113年6月13日赴立法院備詢所提供書面報告指出，自107年1月29日起，歷任主委軍支持恢復上校階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已六度報請行政院建議調整，惟行政部門基於軍公教補助衡平考量，至今未予採納，爰提出本條條例修正草案透過立法手段明確授權，以符軍人從優照顧原則，並強化社會對退伍軍官之實質支持。","提案編號":"20委11013057","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0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