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0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4","laws":["01158"],"mtime":"2025-06-11T18:16:50+08:00","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提案人":["邱鎮軍","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060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廖偉翔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建築工程造成鄰宅受損、倒塌、馬路天坑，以及工人墜樓、吊臂斷裂等衍生公共安全事件不斷發生；此外，今年二月台中新光三越裝修工程發生氣爆，造成5人死亡38人受傷慘案，以及去年12月全聯台中大肚生鮮處理廠倉儲因施工不慎，引發重大火災，亦造成9人死亡、8人輕重傷，都凸顯建築工程漠視工安問題嚴重。為提升建築工地安全與勞動人員安全，爰擬具「建築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監造人、承造人、起造人、拆除人之監督與注意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賴士葆","盧縣一","鄭正鈐","葉元之","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黃建賓","涂權吉","陳超明","陳菁徽","林思銘","牛煦庭","游顥","馬文君","謝龍介","羅明才","邱若華"],"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71-12-10-全文修正:68","說明":"一、以去年12月全聯台中大肚生鮮處理廠倉儲，發生9死、8傷的大火災為例，在這項工程中，全聯是工程業主，承攬營建工程是互益營造，空調配管由新菱公司承包，再分包給紋禕工程行；當天，空調配管以氧乙炔切割樓地板作業，金屬切割火星掉落到地下室，地下室正在進行地板防水工程，現場存放有大量易燃的塗料和溶劑，火星引燃火勢快速蔓延，導致大量傷亡。\n\n二、在全聯個案中，各包商聯合承攬工程，但「混同作業，你管你的、我管我的。」有包商要切割動火，卻完全沒讓其他包商知道，「平行、各自施工的部分，缺乏有效的協議機制。」毫無溝通的工作環境，導致的惡果顯而易見。爰增加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六十三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n\n建築物由不同包商聯合承攬工程時，起造人及承攬廠商應就各工程做有效的協議機制，使各包商掌握彼此工程內容及現場原料，確實落實前項風險控管。"},{"現行":"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84-10-26-修正:100","說明":"有關建築物施工、拆除等期間，導致妨礙交通或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現行條文之罰鍰金額上限僅為三萬元，相較於其外溢的社會成本，對人民生命安全之輕忽與危害，現行罰則明顯過輕。爰此提高罰鍰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拉寬罰鍰裁量權範圍，使主管機關得依照案件嚴重程度給予相應之處罰，並增加敘明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修正":"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說明":"一、根據職安署統計，去年台灣重大職災一共奪去了287條性命，每1.2天就有1人枉死；此外，因為職災造成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暫時全失能等傷害，單單去年，就有1萬4,228人次，這還僅是雇主已通報的數字，如果再加上未依規定通報的黑數，真實職災失能人數恐遠不只如此，勞工墜落、工傷、死亡，幾乎每天都在發生。\n二、針對建築法所規範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機具使用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等，各層級施工人員與監督人員應負起相關義務與職責。有鑑於近來各縣市建築工程施工意外頻傳，爰此，提高違反相關安全規定之罰鍰，至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拉寬罰鍰裁量權範圍，使主管機關得依照案件嚴重程度給予相應之處罰，並增加敘明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以避免混淆或換算錯誤等情形發生。","提案編號":"20委1101306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0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