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0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4","laws":["01158"],"mtime":"2025-06-11T18:16:53+08:00","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提案人":["邱鎮軍","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061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43人受傷，凸顯建築物檢查防範未然的重要性，為提升建築物之公安維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強化主管建築機關對有公安危險疑慮及老舊建築物的檢查義務，除應定期派員檢查以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黃仁","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鄭正鈐","黃建賓","涂權吉","陳菁徽","陳超明","牛煦庭","翁曉玲","游顥","楊瓊瓔","林倩綺","謝龍介","馬文君","高金素梅","邱若華"],"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n\n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n\n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n\n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為提升建物公共安全，並為兼顧地方檢查人力不足及避免不肖檢查人員趁機擾民之考量，爰增定受檢查之建築物限於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疑慮及一定屋齡以上之老舊建築物，並增加應定期派員檢查上開建物之規定，以提高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確保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n\n二、新增第三項，針對第二項規定之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疑慮之建築物及一定屋齡以上的老舊建物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並造冊列管。\n\n三、原第四項移至第五項。","修正":"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n\n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疑慮之建築物及一定屋齡以上之老舊建築物應定期檢查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n\n前項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疑慮之建築物及一定屋齡以上之老舊建築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造冊管理。\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n\n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n\n第四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並未要求強制進行公安申報，因此實務上，許多居住於非公眾使用建築築物的居民，不太會主動進行公安申報，使得主管建築機關無法及時、有效、全面掌握真實情況，尤其是對於違章建築或爛尾樓等可能存在的隱患，往往無法及時發現和處理，造成潛在的公共安全風險。\n二、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補足現有的監管漏洞，應強化主管建築機關針對有公安危險、公共衛生疑慮及一定屋齡以上之老舊建築物的檢查義務，以及時發現並處理潛在問題，有效提高公共安全，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不受威脅。","提案編號":"20委1101306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0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