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0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4","laws":["04536"],"mtime":"2025-06-11T18:16:57+08:00","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提案人":["邱鎮軍","蘇清泉","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062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重大兒虐事件不斷發生，為落實司法正義，守護兒少安全，除了提升刑責，亦應排除犯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適用假釋之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盧縣一","葉元之","鄭正鈐","葛如鈞","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黃建賓","林思銘","陳菁徽","陳超明","牛煦庭","游顥","柯志恩","馬文君","謝龍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新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納入不適用本條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四、犯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說明":"一、依據統計2017年至2022年止，全國至少有47名兒童及少年係遭嚴重虐待手段殺害而死亡，過去十年（2015至2024）間共有261位兒童及少年遭施虐死亡，其中屬父母、照顧者等家庭成員不當對待致死235人，依契約或職務對兒少有照顧義務之人不當對待致死則為26人。\n二、經查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雖然對於凌虐兒少者定有加重結果之處罰規定，惟僅靠提高刑度並不足以有效遏止此類事件的發生，若缺乏針對施虐者申請假釋的限制規定，虐童犯可能提前獲得假釋，再度造成對社會的危害，不僅可能讓施虐者輕視司法正義，亦使提高刑罰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為了有效保護兒童的身心安全，應立法限給慮童罪犯假釋之適用，確保司法公正與社會安全，以儆效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編號":"20委1101306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0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