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2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吳思瑤","羅美玲"],"連署人":["陳培瑜","王義川","林月琴","黃秀芳","王美惠","林楚茵","范雲","蘇巧慧","徐富癸","蔡易餘","邱議瑩","李昆澤","陳秀寳","黃捷","沈伯洋","吳沛憶","王世堅","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13","last_time":"2025-06-17","meet_id":"院會-11-3-16","laws":["03134"],"mtime":"2025-06-24T21:16: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2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211","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吳思瑤、羅美玲等21人，建立動物收容場所（包括公立與民間）設置與管理之基本規範，確保動物福祉、強化人員專業與倫理要求、推動收容品質提升、並完善輔導、查核與資源支援機制，建構完整且透明的動物保護制度，爰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區分公立與民間收容場所，明定民間達一定規模者須申請登記。\n二、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設施、人員、動物福利等最低標準與公開評鑑制度。\n三、明訂人員應受訓、具備基本知能與倫理，並設置申訴、懲處機制，防止不當照護行為。\n四、建立登記與輔導制度，對違規者採漸進式管理與處分；並設定全國輔導期程與地方初評責任。\n五、推動志工、專業跨域合作與示範場所制度，優先支援偏鄉，促進全國收容資源均衡。","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確收容場所類型及登記義務：強化對民間收容場所之控管，避免無登記或不具備條件之機構實際收容大量動物，卻規避管理與責任。\n\n三、訂定一致管理基準與評鑑制度：透過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制定標準及公開評鑑資訊，提升管理透明度，讓民間可依循合法經營模式轉型。\n\n四、落實人員任用與行為責任：補強收容場所人力素質與專業倫理，避免不適任人員長期照護動物，導致虐待或忽視情形。\n\n五、建立查核與輔導制度：建立分級管理機制，逐步輔導未符合法令之收容場所改善，並明訂限期改善與懲處措施。\n\n六、建構公私協力與偏鄉支援體系：整合志工、動保團體、獸醫與行為專家資源，設立示範與補助制度，加強對偏遠地區的資源分配與應變能力。","增訂":"第十四條之三　為提升收容動物福祉，動物收容場所之設置及營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收容場所類型：\n\n(一)公立收容場所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及營運。\n\n(二)民間機構或團體以非營利目的設置犬、貓收容場所，且飼養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以上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後發給登記證，並依核准內容設置與營運。\n\n二、設施與管理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場所設施、人員配置、照護管理、動物福利等最低基準，並建立評鑑與公開資訊制度，供捐助、認養及志工參與參考。\n\n三、人員規範：\n\n(一)人員應具備動物照護與行為相關基礎知識，並完成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n\n(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任用資格、教育訓練、定期評鑑、工作倫理、申訴及懲處等管理辦法。\n\n(三)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在職訓練與心理支持，並設置申訴及調查機制。照護人員經查有虐待或不當對待動物情事者，應依法懲處，並不得再擔任照護工作。\n\n四、民間收容場所之輔導與管理：\n\n(一)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登記、查核與評鑑制度，並限期輔導未登記者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限制收容量、勒令停業或公告列管。\n\n(二)有虐待、死亡率異常或其他重大違規情事者，應即時查處，並依本法處罰。\n\n(三)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公告全國收容場所輔導期程；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完成清查與初評，提供必要協助，輔導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n\n五、資源支持與公私協力：\n\n(一)主管機關應建置輔導平台，結合獸醫、動保團體、動物行為專家及志工資源，辦理培訓與參與機制。\n\n(二)經評估合格之民間場所得申請為示範場所，優先獲得資源補助與媒合支援。\n\n(三)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優先支援偏鄉及資源不足地區，提供絕育、疫苗、飼料、醫療等資源，並得設置區域型中繼或轉介中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2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