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2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羅廷瑋","廖偉翔","楊瓊瓔"],"連署人":["徐欣瑩","牛煦庭","王鴻薇","翁曉玲","陳雪生","柯志恩","林沛祥","邱鎮軍","林思銘","黃仁","林憶君","張啓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13","last_time":"2025-06-17","meet_id":"院會-11-3-16","laws":["01128"],"mtime":"2025-06-24T21:17: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21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212","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羅廷瑋、廖偉翔、楊瓊瓔等16人，鑑於現行社會救助法中，針對中低收入戶之審查要件，未考量多人共同持有土地之實際經濟收益，導致許多經濟弱勢困難家庭，常因持有未具經濟收益之公同共有土地，而無法獲得社會補助，有悖於社會救助法精神。基此，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應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以保障經濟困難家庭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9","說明":"一、經查，公同共有之土地，因有多數人共同持份，單一家庭難以直接針對土地進行處置，導致土地缺乏實際利用經濟價值，但又因土地公告現值高於低收入戶審查資格標準，造成經濟困難家庭難以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無法獲得社會福利照顧，顯與社會救助法之精神有悖。\n\n二、為協助生活經濟弱勢之國人，避免因持有多人共同持份且無經濟效益土地，被排除在社會補助之外，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八款，明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之計算，以保障我國經濟困難家庭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之權益。","修正":"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八、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n\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2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