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2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547/114450254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547/1144502547_0_3.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547/1144502547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547/114450254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4"},{"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29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58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2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9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5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9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1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940000"}],"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育敏","廖偉翔","謝龍介"],"連署人":["賴士葆","盧縣一","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葛如鈞","牛煦庭","林沛祥","林倩綺","翁曉玲","馬文君","高金素梅","陳雪生","游顥","楊瓊瓔","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13","last_time":"2025-11-07","meet_id":"院會-11-3-16","laws":["01142"],"mtime":"2025-11-10T09:14: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2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241","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廖偉翔、謝龍介等19人，鑒於我國職場霸凌情形日益嚴重，職業安全衛生法卻並未將職場霸凌納入法律規範，導致職場霸凌事件常有隱匿、包庇情形，導致勞工權益遭受受損，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定義及霸凌防治相關規範、措施及罰則，以增進勞工權益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勞動部2022年勞動環境安全衛生認知調查顯示，我國職場受僱者中，13.7%曾遭遇職場暴力，且在歷次調查中，受僱者受言語暴力之比例有上升趨勢，比從99年7.1%、102年8.4%、105年8.6%增加至111年的12.4%，顯示我國職場霸凌情形日益嚴重，相關規範與防治措施至今仍未完善。\n二、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未納入職場霸凌之定義，以及相關規範與處理程序，導致實務上職場霸凌常有內部隱瞞之狀況，法院對於職場霸凌主張亦多無具體明確之判斷與見解，導致鮮少以勞工遭職場霸凌權利受損而做成判決。\n三、為強化雇主防治責任及加強遭霸凌勞工之申訴、調查處理機制，並明訂相關罰則，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條明定職場霸凌之定義，增列第二章之一，明定主管機關針對職場霸凌防治、規範雇主責任、事前預防、事後申訴、諮商與支持服務等事項制定等相關規範，修正第三十九條納入吹哨者條款，併同修正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增訂違反霸凌防治相關條文之罰則，以增進我國勞工權益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n\n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n\n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n\n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n\n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3","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六款。\n\n二、考量職業安全衛生法內，並未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之內涵，以及相關規範與處理程序，導致實務上職場霸凌常有內部隱瞞之狀況，法院對於職場霸凌主張亦多無具體明確之判斷與見解，導致鮮少以勞工遭職場霸凌權利受損而做成判決。\n\n三、考量職場霸凌對我國勞工之身心危害甚巨，爰修正本條，納入職場霸凌之定義，以利主管機關針對職場霸凌防治、規範雇主責任、事前預防、事後申訴、諮商與支持服務等事項制定相關規範。","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n\n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n\n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n\n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n\n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n\n六、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現行":"","說明":"一、章名新增。\n\n二、為強化雇主防治責任及加強遭霸凌勞工之申訴、調查處理機制，爰增訂專章予以規範。","修正":"第二章之一　職場霸凌防治"},{"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雇主負有職場霸凌防治責任，基於我國多數為中小或微型企業，考量人力資源有限，因此規範達十人以上者，須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勞工人數未達十人者，相關規範應由主管機關另以子法訂定之。","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　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n\n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雇主自行訂定之申訴管道及規範、適當措施、調查處理與申復原則，及應將申訴案件登錄之方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準則定之，以具體化相關內容，俾利雇主依循落實法遵。\n\n三、雇主所訂之規範及採取適當措施，至少應包括職場霸凌之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期限與人員資格及組成、外部專家比例及處置規範等事項。","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二　雇主訂定之防治措施及規範，應包括職場霸凌之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與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循內部申訴制度向雇主提起申訴，惟霸凌之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其內部申訴制度能否有效運作，不無疑慮，為簡化申訴流程並兼顧勞工權益，爰於第一項但書定明勞工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條件，以強化申訴人之權益。\n\n三、本條所稱最高負責人，如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等，其定義應由主管機關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予以定明。\n\n四、基於霸凌行為多具持續性，且其調查與認定複雜，爰於第二項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n\n五、為利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後續地方主管機關之處理，爰於第三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對勞工申訴案件之調查，應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外聘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如果被申訴人為政府機關最高負責人，調查小組外聘比例應全部外聘，以確保專業性及維持公正客觀。\n\n六、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或單位應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如有違反則依本法新增之第四十五條之一相關罰則處罰。","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三　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若被申訴人為政府機關（構）之最高負責人時，勞工應向其上級機關（構）提起申訴。\n\n勞工依前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n\n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其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n\n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第一項之申訴案件，應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成員外聘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被申訴人為政府機關最高負責人時，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n\n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受邀協助之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四項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之處理原則，以保障當事人權益。\n\n三、為強化事業單位實施職場霸凌事件調查之公正客觀與程序明確化，及避免調查處理期限過久，增加申訴者之心理負擔，爰於第四項明定調查霸凌事件需成立調查小組，成員外聘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如果被申訴人為單位最高負責人，調查小組外聘比例應全部外聘，以確保專業性及維持公正客觀。\n\n四、勞工向雇主申訴職場霸凌或對事業單位內部之調查結果或處置不滿意者，可依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起申訴，事件相關資料應完整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調查，雇主不得拒絕。","修正":"第二十二條之四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n\n一、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n\n(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n\n(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n\n(三)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n\n(四)調查過程與結果應向申訴人充分說明。\n\n(五)霸凌成立應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n\n(六)霸凌不成立仍得審酌情形為必要處理。\n\n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n\n(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n\n(二)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n(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n\n(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n\n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應於該網站登錄之。\n\n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於調查時，並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n\n雇主為針對霸凌事件調查，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外聘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但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n\n調查小組認定霸凌事件不成立，申訴人仍有異議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訴人得要求雇主提供調查資料予地方主管機關，雇主不得拒絕。"},{"現行":"第三十九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n\n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n\n二、疑似罹患職業病。\n\n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n\n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n\n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n\n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3","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單位內部職場霸凌防治成效，除增訂職場霸凌之防治規定外，亦須加強外部申訴制度，爰增訂本條第四項吹哨者保護條款，提起申訴之工作者身份資料應予保密，以保障吹哨者之安全。","修正":"第三十九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n\n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n\n二、疑似罹患職業病。\n\n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n\n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n\n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並得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n第一項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現行":"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n\n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0","說明":"一、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落實安全衛生管理，爰將第一項罰鍰額度上限提高至七十五萬元。\n\n二、將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五項吹哨者保護條款納入罰則。","修正":"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n\n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三第四項、第二十條之四之違法樣態，明定相關罰鍰。\n\n三、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應加重懲處罰鍰，以達嚇阻之效。","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三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之四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第二項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提起申訴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2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