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2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育敏","游顥","謝龍介","蘇清泉"],"連署人":["盧縣一","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葛如鈞","賴士葆","牛煦庭","林沛祥","林思銘","林倩綺","翁曉玲","馬文君","楊瓊瓔","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13","last_time":"2025-06-17","meet_id":"院會-11-3-16","laws":["01139"],"mtime":"2025-06-24T18:17:3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24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242","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游顥、謝龍介、蘇清泉等18人，有鑑於我國勞工工時過長，在世界主要國家中排名第六、亞洲第二。且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受雇勞工年總工時自2021年以來至2024年已經連三年總工時增長，從1999.2小時到去年增加至2030.4小時，實為我國的勞動環境條件倒退。另查我國鄰近國家日本、韓國之規定，特休假天數皆遠高於我國，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我國受雇勞工特休日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1111人力銀行於2024年末調查我國當年畢業踏入職場的新鮮人，已有近五成更換過工作，且24.4%的新鮮人將長工時與常態加班列為離職的考量因素。為增進職場對新鮮人的吸引力與穩固就業，擬將特休假規定自原先須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待滿6個月才享有3日特休，調整為待滿3個月以上即能有3日特休。\n二、現行勞基法我國勞工特休假低於國際標準，相比於日本、韓國入職一年後即有10天、15天特休假，我國勞工僅有7天，若與歐洲國家動輒有20至30日以上的特休假相比更是相形失色，為提升我國休假天數與職場環境，避免落入人才流失與過勞之島的惡名，擬提高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原第一至六款（修正後為第二至七款）之特休日數。","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8-01-10-修正:47","說明":"一、據1111人力銀行於2024年末調查我國當年畢業踏入職場的新鮮人，已有近五成更換過工作，且24.4%的新鮮人將長工時與常態加班列為離職的考量因素。為增進職場對新鮮人的吸引力與穩固就業，擬將特休假規定自原先須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待滿6個月才享有3日特休，調整為待滿3個月以上即能有3日特休。\n\n二、現行勞基法我國勞工特休假低於國際標準，相比於日本、韓國入職一年後即有10天、15天特休假，我國勞工僅有7天，若與歐洲國家動輒有20至30日以上的特休假相比更是相形失色，為提升我國休假天數與職場環境，避免落入人才流失與過勞之島的惡名，擬提高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原第一至六款（修正後為第二至七款）之特休日數。","修正":"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三個月以上六個月未滿者，三日。\n二、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五日。\n\n三、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日。\n\n四、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n\n五、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六日。\n\n六、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n\n七、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2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