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2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葛如鈞","黃仁","牛煦庭","廖先翔","王育敏","陳超明","陳雪生","馬文君","林倩綺","洪孟楷","魯明哲","陳永康","楊瓊瓔","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13","last_time":"2025-06-17","meet_id":"院會-11-3-16","laws":["01741"],"mtime":"2025-06-24T18:17: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259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廖偉翔、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隨著教育法制變遷及校園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後，屢屢發生親師衝突事件，為營造友善和諧校園，促進教育之進步發展，應衡平家長教育參與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並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11-10-25-修正:8","說明":"一、家長教師各有教育權皆具對子女及學生輔導管教之權利，為解決親師衝突應先釐清彼此的權利範圍及行使界限。目前親師衝突有許多是集中在輔導管教的問題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理由書中已承認教師教師在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懲處方式方面擁有專業自主。是以為確保教育的自主性與專門性，不管是國家教育高權或者是家長教育權的行使，皆不可侵害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家長及教師教育權的存在目的都是為保障學生的教育基本權，雙方共同參與合作，方能落實學生的自我實現。故互相尊重配合溝通協調更為重要。\n\n二、學生作為教育基本權的主體須具參與對其人格自由開展重要決定的機會，且有參加討論及決定的權利。這包括學生代表參與衝突協商解決程序、輔導轉銜的告知後同意、重大懲處管教的預警與陳述意見機會的賦予。在親師輔導管教衝突的情境中，兒少表意權的保障更顯得重要。本法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親師生各項權利，但對其範圍界限及互動調和並未著墨，實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明確規範，爰增訂第四項。\n\n三、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內容非《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所能涵蓋，因位階較低且規範方面不夠完整。透過法規命令性質之辦法訂定，亦不能有效保障家長教育權。家長教育參與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應尋求衡平與調和。辦法相關規定之精神可供參考並提升至法律位階。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促進教育之正常及進步發展，並尊重教育專業及學校一般行政程序，避免不當之干涉以減少家長教育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之衝突，爰增訂第五項。\n\n四、原第四項、第五項，項次遞延。","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前項家長輔導子女，應配合及尊重教師之輔導管教學生，雙方充分溝通協調合作，並給予子女或學生意見表達機會，以共同維護其權益。\n第三項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應基於教育目的與子女權益，遵守學校相關規範，並尊重第一項教師專業自主權。\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說明":"一、明定親師之輔導管教學生應充分溝通協調合作，並給予學生（子女）意見表達機會，以共同維護其權益。（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項）\n二、規定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應基於教育目的與子女權益，遵守學校相關規範，並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五項）","提案編號":"20委1101325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2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