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2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陳超明","謝龍介","廖先翔","葛如鈞","王育敏","黃仁","高金素梅","顏寬恒","馬文君","陳雪生","林倩綺","洪孟楷","魯明哲","陳永康","翁曉玲","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13","last_time":"2025-06-17","meet_id":"院會-11-3-16","laws":["01718"],"mtime":"2025-06-24T18:17: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260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廖偉翔等20人，有鑑於隨著教育法制變遷及校園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後，屢屢發生親師衝突事件，為營造友善和諧校園，促進教育之進步發展，應衡平家長教育參與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並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23-05-29-全文修正:52","說明":"依《教育基本法》及本法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訴及行政訴訟救濟管道，但在學校對學生作出懲處等決議前仍應保障學生家長參與管教懲處程序之權利，以免家長與教師之輔導管教權過度失衡。目前雖依本法訂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規定國中小獎懲會審議學生管教及懲處事件，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但對學生之管教懲處涉及學生教育基本權及家長管教子女之教育權等重大權益，依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仍應於母法明定，不宜僅授權行政機關自訂規範。應保障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參與懲戒程序及到場陳述意見，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四十四條　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n\n學校審議學生管教及懲處事件，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學生及家長到場陳述意見。"},{"現行":"第四十八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23-05-29-全文修正:56","說明":"教育既為動態過程，親師解決衝突與合作模式亦千變萬化。現行《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相關規定仍不夠具體明確。如何透過具體案例與實務操作促進親師合作以減少衝突，實為當務之急。參酌日本因應親師衝突之作法，爰修正第三項，增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家長與學校、社區合作指引之規定。","修正":"第四十八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並訂定家長與學校、社區合作指引。"}]}],"說明":"一、考量對學生之管教懲處涉及學生教育基本權及家長管教子女之教育權等重大權益，依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於母法明定，並保障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參與懲戒程序及到場陳述意見，爰修正第四十四條增訂第二項規定。\n二、鑒於現行《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相關規定仍不夠具體明確，參酌日本因應親師衝突之作法，修正第三項，增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家長與學校、社區合作指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提案編號":"20委1101326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2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