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3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同意撤回","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狀態":"同意撤回","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伯洋","邱議瑩","賴惠員","范雲","陳冠廷","黃秀芳","陳俊宇","郭國文","陳培瑜","黃捷","林月琴","陳素月","王美惠","莊瑞雄","郭昱晴","吳琪銘","李坤城","吳思瑤","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0","last_time":"2025-06-24","meet_id":"院會-11-3-17","laws":["01139"],"mtime":"2025-07-01T15:16: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3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354","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母性保護公約規定，女性勞工應享有之產假不得少於十四週；然而，我國現行法規僅提供女性八週產假，與國際標準規定相比有顯著落差，考量到我國產假規定初衷為保障女性勞工於生產後有充分時間調適恢復，有助於新生兒照護及母嬰健康，亦延長產假有助於實現工作與生活平衡，營造友善生養環境，故應將女性受僱者之產假延長；另，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未滿三個月流產女性應給予產假之規範，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有關產假八週之規定自民國七十三年公布勞基法以來，從未調整過，然目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產假僅為8週，與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3號公約所要求之14週產假有顯著落差。\n二、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應予以增訂保障未滿三個月流產女性權益之相關條文規定。","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本法自民國七十三年公布以來，關於八週產假規定至今未曾檢討修正，且八週產假為援引民國十八年制定之工廠法，已許久未更新，除國際勞工公約對於產假之規範為不少於14週外；經參考其他國家制度，例如新加坡及法國十六週、德國及日本十四週和韓國十三週，然目前我國產假僅八週，明顯低於其他國家，對女性勞工保障不足，為使女性產後有充分休息及恢復期，建議將產假由現行八週延長至十二週，並逐步調整為十四週。\n\n二、參酌比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針對妊娠流產之相關條文規定，予以修正。","修正":"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3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