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35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許智傑","沈發惠","陳亭妃","沈伯洋","鍾佳濱","陳俊宇","何欣純","黃秀芳","李昆澤","林月琴","羅美玲","徐富癸","王義川","陳秀寳","賴惠員","李坤城","郭國文","王美惠","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0","last_time":"2025-06-24","meet_id":"院會-11-3-17","laws":["01187"],"mtime":"2025-07-01T15:16: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35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356","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20人，有鑑於高處墜落意外事故屢見不鮮，為預防意外而設置防墜設施已為多數住戶之共同需求。惟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就防墜設施之規範，僅限於特定年齡層，未足反映實際家庭結構與生活需求，亦可能限制飼養寵物或身心障礙住戶之自主防護權益，難以回應多元住戶對居家安全之合理期待。為平衡建築美觀與人身安全，並賦予住戶依法設置合格防墜設施之明確權利，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雖規範特定住戶得設置外牆或陽臺防墜設施，惟適用對象侷限於兒童與高齡者，未能涵蓋實務上其他具有墜落風險之脆弱族群，如身心障礙者、飼養寵物之家戶，甚至一般成年人亦可能因意外事件、身心狀況或緊急情境發生墜樓事故。防墜設施應以預防「無意間的墜落事故」為核心理念，全面保障多元住戶之居住安全，補足現行法規之適用落差。\n二、近年青少年衝動性自殺案件增加，高樓之可近性提高致命工具的可得性，衛福部亦曾指出高樓增加與此風險之關聯性；同時，實務亦發生多起寵物因門窗未妥或陽台護欄不全而墜樓事件，飼主除承受情感與經濟損失，亦可能涉及《動物保護法》下之責任，然而，現行法令缺乏明確支持飼主設置防墜設施的規範，亟待補強以保護動物福祉與居家安全。\n三、為因應現代多元家庭與社會結構的需求，建議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擴大防墜設施設置權利範圍，納入身心障礙者、飼養寵物的家庭及其他有防墜需求的族群，並兼顧設置過程中逃生通道的安全維護與建築外觀的整體美感。此修正不僅能有效提升居住安全，亦有助促進社會共融與公共福祉，展現高度的實務意義與前瞻視野。","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n\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16-11-01-修正:10","說明":"一、現行條文僅限定十二歲以下兒童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住戶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防墜設施，然實務中其他具墜落風險之脆弱群體，如身心障礙者、飼養寵物的家庭，乃至一般成年人，亦可能因意外或突發狀況面臨安全威脅，現行規定顯有不足，亟待擴大適用範圍以強化安全防護。\n\n二、本次修正擴大防墜設施設置權利，不以年齡為唯一限制，全面涵蓋有實際防墜需求之住戶，並明訂防墜設施不得妨礙逃生且不得突出外牆，兼顧美觀與安全，促進建築整體環境品質。透過明確法律授權及規範，強化住戶自主防護意識與管理責任，降低墜樓事故發生風險，提升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展現我國住宅安全的前瞻治理。","修正":"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公寓大廈之住戶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3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