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3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2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2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6","laws":["01517"],"mtime":"2025-06-24T21:17:37+08:00","提案人":["王正旭","賴惠員"],"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358號","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賴惠員等16人，有鑑於我國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本項措施實施後，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為達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又為適時滾動檢討實施成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止，及增訂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莊瑞雄","李坤城","王美惠","吳秉叡","徐富癸","陳素月","王義川","陳秀寳","張宏陸","邱議瑩","黃捷","郭昱晴","羅美玲","黃秀芳"],"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3-05-30-修正:15","說明":"一、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108年6月15日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歷經二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114年6月14日止，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據經濟部評估，因應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分別於114年1月1日及115年1月1日生效，及為達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及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2月31日止。\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三、為配合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目標適時滾動檢討，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n\n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first_time":"2025-06-13","last_time":"2025-06-17","提案編號":"20委1101335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3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