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365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390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3/LCEWA01_110323_002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3/LCEWA01_110323_002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2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8-01","2025-08-05"],"會議代碼":"院會-11-3-23"},{"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7092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1-2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1217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4400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3-16","laws":["04818"],"mtime":"2025-11-26T18:14:45+08:00","提案人":["許宇甄","游顥","邱鎮軍","牛煦庭"],"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365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游顥、邱鎮軍、牛煦庭等19人，鑒於我國少子化情況嚴峻，人口已連續16個月負成長，人口自然減少幅度將逐年擴大，此一趨勢將對各縣市人口規模產生直接影響；現行以人口數作為法定設置職務門檻之規定，愈發難以符合實際需求；民國88年《地方制度法》制定時，明定直轄市得置副市長二人，其後於99年增訂人口達二百五十萬人之直轄市，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縣市僅可設置1席副縣長，此規定與當前地方治理實務之發展已出現落差，當前地方政府面對施政事項日趨多元且繁重，舉凡長期照護、環境保護、都市建設、公共工程、社會福利及產業發展等，均須仰賴專業分工與行政協調以提升施政效能；尤其《財政收支劃分法》將於明年施行，未來地方政府將承接更多來自中央之法定業務與財政責任，行政負擔勢必大幅提升，為增加地方政府聘用彈性，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巧芯","謝龍介","陳雪生","柯志恩","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丁學忠","葛如鈞","張嘉郡","羅明才","黃建賓","鄭正鈐","張智倫","涂權吉"],"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n\n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n\n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71","說明":"一、依據內政部統計，截至民國112年底，我國總人口數約為2,342萬人，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報告，我國自113年起正式進入負成長階段，且此一趨勢難以逆轉，人口自然減少幅度將逐年擴大，預估至129年將減至約2,100萬人；由此可見，未來各地方政府所轄人口將持續下滑，對既有依人口數設置地方政府職位門檻之法制設計，已構成重大挑戰，亟需通盤檢討。\n\n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內涵，中央制定之公共政策需賴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地方政府實為國家治理之第一線。近年來施政日益專業化與多元化，地方事務範疇擴增且執行難度提高，副市長作為地方首長之輔佐人員，其設置應更具彈性與功能性，以強化地方自治體之治理能力與施政效率。\n\n三、查直轄市除一般地方行政職掌外，尚有部分中央法規賦予其特定義務，如《社會教育法》規定直轄市應設立社會教育館，顯見其承擔之政務範圍較縣（市）更為廣泛。然而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僅當直轄市人口達250萬人者，始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然現行六都中，僅有新北市達到門檻，其餘縣（市）皆未達標，其所承擔政務並未因此而減輕，造成行政資源配置之不均，影響施政效能。爰此，為因應政務需求、確保直轄市間之治理衡平，修正條文，明定直轄市得視實際需要增設第三位副市長。","修正":"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n\n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n\n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現行":"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n\n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n\n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72","說明":"原依本條規定，縣（市）人口數達125萬人則可增設第二位副市長，惟現狀無任何縣（市）人口數達125萬人，考兩我國目前人口負成長趨勢愈增及政務增加，且為避免人扣數下降幅度過快而影響政務推動，爰訂定縣（市）人口數達內政部戶政司統計之人口總數2%時，即得增設第二位副市長。","修正":"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達全國人口總數百分之二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n\n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n\n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說明":"一、依據內政部統計，截至民國112年底，我國總人口數約為2,342萬人，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報告，我國自113年起正式進入負成長階段，且此一趨勢難以逆轉，人口自然減少幅度將逐年擴大，預估至129年將減至約2,100萬人；由此可見，未來各地方政府所轄人口將持續下滑，對既有依人口數設置地方政府職位門檻之法制設計，已構成重大挑戰，亟需通盤檢討。\n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內涵，中央制定之公共政策需賴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地方政府實為國家治理之第一線；惟近年來施政日益專業化與多元化，地方事務範疇擴增且執行難度提高，副市長作為地方首長之輔佐人員，其設置應更具彈性與功能性，以強化地方自治體之治理能力與施政效率。\n三、查直轄市除一般地方行政職掌外，尚有部分中央法規賦予其特定義務，如《社會教育法》規定直轄市應設立社會教育館，顯見其承擔之政務範圍較縣（市）更為廣泛。然而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僅當直轄市人口達250萬人者，始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然現行六都中，僅有新北市達到門檻，其餘縣（市）皆未達標，其所承擔政務並未因此而減輕，造成行政資源配置之不均，影響施政效能。爰此，為因應政務需求、確保直轄市間之治理衡平，修正條文，明定直轄市得視實際需要增設第三位副市長。\n四、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縣（市）人口達125萬人者，得增設第二位副縣（市）長，然依現行人口統計資料，無任何縣（市）符合該門檻標準。爰此，建議考量我國人口結構變遷及地方治理日趨繁重之實際需求，調整現行人口門檻基準，改採「達全國總人口數2%」作為設定標準，並由內政部戶政司定期發布相關人口數據作為依據，以提高制度彈性，避免因人口減少過快致影響地方政務推動之情形。","first_time":"2025-06-13","last_time":"2025-11-25","提案編號":"20委1101336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3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