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3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2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2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8/114240202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8/114240202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822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7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830000"}],"議案名稱":"「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6","laws":["02034"],"mtime":"2025-08-28T18:18:23+08:00","提案人":["洪孟楷","謝龍介","游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372號","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謝龍介、游顥等17人，有鑑於政府為達成淨零碳排及能源轉型相關國家政策之目標，鼓勵提高電動車輛市售比及市占率。隨著電動汽車掛牌數大幅增加，亦凸顯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數量不足之窘境。惟針對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與充電設備設置，並未訂定相關罰則，恐無法發揮有效管理。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有充電事實之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林倩綺","林思銘","邱鎮軍","馬文君","翁曉玲","柯志恩","牛煦庭","邱若華","羅廷瑋","顏寬恒","黃健豪","羅智強","陳雪生"],"對照表":[{"law_id":"02034","law_name":"停車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law_content_id":"02034:02034:2022-11-15-修正:39","說明":"一、由於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目的在於提供電動汽車車主充電服務，以確保電動汽車之續航能力，故現行規定燃油車輛及油電混合車（HEV）均不可停放；而未有充電需求之電動汽車亦可停放於普通車位。\n\n二、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確規範未有充電事實之電動汽車不得占用電充電專用停車位，若有違規者，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修正":"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或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有充電事實，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或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有充電事實，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first_time":"2025-06-13","last_time":"2025-08-28","提案編號":"20委1101337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3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