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3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李彥秀","羅智強","林思銘","翁曉玲","陳雪生","謝龍介","陳永康","楊瓊瓔","邱鎮軍","馬文君","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0","last_time":"2025-06-24","meet_id":"院會-11-3-17","laws":["01517"],"mtime":"2025-07-01T18:17: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3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376","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國人出行多以汽、機車車輛代步，根據監理資料統計，114年4月時領有牌照機動車輛總計數，汽車有近869萬輛、機車則有近1,467萬輛，足以顯示國人對機動車輛依賴性之高，然我國針對機動車輛課稅相比其他國家相對偏高，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臺灣對機動車輛的課稅制度，長期以來備受爭議，民眾在停車、保險、維修等項目已承受成本，然在購車時亦需繳交關稅、貨物稅，導致民眾「擁有一臺車」的負擔日漸沉重；又其中爭議最高的問題是，機動車輛每年需要繳交的燃料稅、牌照稅等，容易形成重複課稅的疑慮。\n二、我國目前針對機動車輛的課稅主要分為「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理論上牌照稅是對車輛的登記課稅，燃料費則是對實際使用進行課徵，惟此二者計算基準皆與排氣量相關，因此被民眾質疑存在重複課稅問題，特別是對不常使用機動車輛的民眾而言，車輛幾乎未使用，仍需繳交雙重稅金，等於「停著」也要繳稅，根本無法反映實際使用情況。\n三、經查，德國制定碳排放交易制度，規範交通運輸與暖氣領域的石化燃料碳排放定價，而非直接以車輛的碳排放量計費，並對電動車輛提供補貼或降低充電電費，鼓勵民眾使用電動車；又如美國部分州推行「行駛里程稅」，得直接反映出美國的交通狀況、能源消耗和經濟活動水平，亦為人民提供更公平的課稅計算基準。","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4-11-29-修正:16","說明":"一、近年許多民眾及產業均反映汽機車貨物稅造成車價過高，如能適度調降稅率，可使國產車及進口車降價，除減輕消費者負擔外，也使產業受益。\n\n二、早期汽車是身分的象徵，亦被視為高價奢侈品，遂需課徵高稅額，惟隨著經濟發展，汽車已變成民眾日常代步工具或賴以維生的資產；再者，政府鼓勵購買電動車，卻又對進口電動車課予高額的貨物稅及營業稅，致使我國進口車價相比其他國家高出許多，爰予以修正車輛課稅稅率。","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3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