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4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林沛祥","蘇清泉"],"連署人":["馬文君","翁曉玲","黃建賓","廖先翔","陳玉珍","黃仁","黃健豪","林德福","羅明才","陳菁徽","顏寬恒","洪孟楷","丁學忠","謝龍介","盧縣一","廖偉翔","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0","last_time":"2025-06-24","meet_id":"院會-11-3-17","laws":["05128"],"mtime":"2025-07-01T15:16: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4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406","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蘇清泉等20人，鑑於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內部多元組織形式，應增列其他傳統組織作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申請人及權利主體，爰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其符合實務運作與文化脈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係為保護原住民族集體傳統智慧創作，保障其文化權益與發展權。惟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限於「原住民族或部落」，與現行原住民族文化內部多元組織型態與實務運作不盡相符。\n二、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中可見，多項智慧創作實際上由家族、氏族、群、系、社等傳統組織長期保存與傳承，為文化知識之實際擁有者與管理者。如排灣族達拉發站部落之巴格達外家族，所申請之智慧創作專用權即為該家族所傳承之建築、祭儀與傳說知識。主管機關實務上亦已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予「排灣族巴格達外家族」。\n三、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等法規，均已採「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立法用語體例，以確保涵蓋原住民族內部多樣之文化組織型態。因此，為使本條例與現行法體系一致，並真正落實智慧創作之保護原則，宜修正第六條及第七條，將權利主體由「原住民族或部落」，擴張至包括「其他傳統組織」。","對照表":[{"law_id":"05128","law_name":"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n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8:05128:2007-12-07-制定:6","說明":"原條文僅限「原住民族或部落」得為智慧創作之申請人，爰增列「其他傳統組織」，使長期擁有特定智慧創作之家族、氏族、群、系、社等得依法申請專用權，並得選任代表人辦理申請程序，以符實際運作需要。","修正":"第六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n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n\n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n\n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n\n三、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應登記為全部原住民族，並自登記之日起，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law_content_id":"05128:05128:2007-12-07-制定:7","說明":"同上，配合第六條修正，將原條文「原住民族或部落」一律修正為「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修正":"第七條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n\n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n\n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者，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n\n三、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者，應登記為全部原住民族，並自登記之日起，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4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