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44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547/114450254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547/1144502547_0_3.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547/1144502547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547/114450254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4"},{"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29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58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2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9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5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9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1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940000"}],"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育敏","呂玉玲"],"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黃仁","陳玉珍","盧縣一","翁曉玲","陳菁徽","葉元之","鄭正鈐","牛煦庭","廖先翔","謝龍介","馬文君","魯明哲","羅智強","葛如鈞","邱鎮軍","林倩綺","洪孟楷","林沛祥","高金素梅","楊瓊瓔","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0","last_time":"2025-11-07","meet_id":"院會-11-3-17","laws":["01142"],"mtime":"2025-11-10T09:14: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4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447","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呂玉玲等25人，有鑑於我國工安事件頻傳，據勞動部統計自2019年至2024年，勞保職災死亡給付件數不減反增從240件上升為251件，為強化職場安全環境並落實職災防範，並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同樣受到職安法之保障，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保障應同時涵蓋公、私部門人員，爰修正條文，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一體適用職安法。（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我國職場危害勞工身心健康因子有多元化趨勢，除了傳統易於認定造成職場安全危害的高危險性作業環境外，對勞工之精神、心理健康之侵害也更受到重視。但其判定更為困難、性質更為隱性、且容易在權勢結構下使弱勢勞工失去進行申訴等權益。（修正條文第六條）\n三、現有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僅提供雇主作為措施參考，缺乏強制規範效力，導致勞工遭受不法侵害時常求助無門，甚至於嘗試提起救濟時受到來自雇主方的二度傷害。故增設要求雇主承擔須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作為員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處理與預防。（修正條文第六條）\n四、因現有工程層層轉包恐形成職安管理破口，無論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只要有交付承攬的動作，即應充分將工作環境、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因素以及本法相關的安衛措施進行告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n五、鑒於我國現行工程層層轉包情勢越加頻繁，為明確規範事業單位有將上述資訊傳達給各級承攬人之責任，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n六、事業單位除應擔負將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告知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外，若其將工作場所或設備租借他人使用，亦須使設備、場所之承租人、使用人瞭解可能造成危害之因素。（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n七、因實務上有出現承攬人與再承攬人即為自營工作者，未必有雇用勞工的情形，因此修正第二十七條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n八、為避免承攬人於承攬工作後旋即交由再承攬人承包，從中賺取利潤的同時卻未盡管理安全職則。爰要求其參與第一項與第二項防災作業。並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n九、除原先即有規定事業單位應辦理承攬管理事項外，新增第四項規定，要求承攬人與再承攬人有義務配合事業單位，以強化承攬人與再承攬人職災預防責任。（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n十、為確保雇主所採取之職安預防及處置措施符合本法要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進行調查，以廣納各界專業意見協助職場安全的維護。（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n十一、新增自營工作者亦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其於交付承攬業務時，應落實危害相關的告知、承攬義務，避免因資訊落差、管理責任不明確造成職場危害。（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保障應同時涵蓋公、私部門人員，爰修正本條條文，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一體適用職安法。","修正":"第四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包含公務人員。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現行":"第六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n\n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n\n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n\n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n\n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n\n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n\n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n\n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n\n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n\n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n\n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n\n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n\n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n\n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n\n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n\n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n\n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n\n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n\n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n\n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n\n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9-04-26-修正:8","說明":"一、我國職場危害勞工身心健康因子有多元化趨勢，除了傳統易於認定造成職場安全危害的高危險性作業環境外，對勞工之精神、心理健康之侵害也更受到重視。但其判定更為困難、性質更為隱性、且容易在權勢結構下使弱勢勞工失去進行申訴等權益。\n\n二、現有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僅提供雇主作為措施參考，缺乏強制規範效力，導致勞工遭受不法侵害時常求助無門，甚至於嘗試提起救濟時受到來自雇主方的二度傷害。\n\n三、故增設要求雇主承擔須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作為員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處理與預防。","修正":"第六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n\n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n\n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n\n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n\n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n\n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n\n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n\n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n\n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n\n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n\n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n\n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n\n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n\n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n\n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n\n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n\n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n\n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n\n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n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n\n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n\n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29","說明":"一、因現有工程層層轉包恐形成職安管理破口，無論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只要有交付承攬的動作，即應充分將工作環境、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因素以及本法相關的安衛措施進行告知。\n\n二、鑒於我國現行工程層層轉包情勢越加頻繁，為明確規範事業單位有將上述資訊傳達給各級承攬人之責任，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n\n三、事業單位除應擔負將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告知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外，若其將工作場所或設備租借他人使用，亦須使設備、場所之承租人、使用人瞭解可能造成危害之因素。","修正":"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n\n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n\n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現行":"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n\n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n\n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n\n三、工作場所之巡視。\n\n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n\n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n\n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30","說明":"一、因實務上有出現承攬人與再承攬人即為自營工作者，未必有雇用勞工的情形，因此修正文字。\n\n二、為避免承攬人於承攬工作後旋即交由再承攬人承包，從中賺取利潤的同時卻未盡管理安全職則。爰要求其參與第一項與第二項防災作業。\n\n三、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文字。\n\n四、除原先即有規定事業單位應辦理承攬管理事項外，新增第四項規定，要求承攬人與再承攬人有義務配合事業單位，以強化承攬人與再承攬人職災預防責任。","修正":"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n\n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n\n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n\n三、工作場所之巡視。\n\n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n\n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n\n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n\n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亦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n承攬人、再承攬人應配合辦理第一項所定原事業單位採取之必要措施。"},{"現行":"第三十九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n\n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n\n二、疑似罹患職業病。\n\n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n\n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n\n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n\n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3","說明":"為確保雇主所採取之職安預防及處置措施符合本法要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進行調查，以廣納各界專業意見協助職場安全的維護。","修正":"第三十九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n\n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n\n二、疑似罹患職業病。\n\n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n\n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並得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n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n\n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現行":"第五十一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有關雇主之義務及罰則之規定。\n\n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7","說明":"新增第一項自營工作者亦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其於交付承攬業務時，應落實危害相關的告知、承攬義務，避免因資訊落差、管理責任不明確造成職場危害。","修正":"第五十一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於自營作業者亦適用之；其違反各該規定時，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處罰之。\n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4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