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4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廖偉翔"],"連署人":["徐欣瑩","賴士葆","林倩綺","黃仁","王育敏","邱鎮軍","陳玉珍","張智倫","陳永康","羅明才","陳雪生","魯明哲","羅廷瑋","謝龍介","牛煦庭","洪孟楷","高金素梅","馬文君","麥玉珍","林國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0","last_time":"2025-06-24","meet_id":"院會-11-3-17","laws":["03616"],"mtime":"2025-07-01T18:17: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4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448","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2人，有鑑於我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男女比例有顯著之差異，為推動性別友善職場、鼓勵男性共同分擔家庭照顧，將男性陪產檢假與陪產假之日數提高為十四日，並課予雇主說明相關假別及改善職場環境之義務，且要求僱用受僱者二百人以上之雇主公布其不同性別之受僱者申請與取得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之情況，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我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所發布之「2025年性別圖像」顯示，我國於2023年男性申請育嬰留職津貼之比例達25.6%，較2020年之18.2%提升7個百分點，亦創下歷史新高。惟男性申請育嬰假之比例仍遠低於女性。查其原因，包括結構性之同工不同酬現象、家庭角色之性別刻板印象等。\n二、為建立性別友善之職場環境、提升我國生育率，應促進男性申請育嬰相關假別之措施，以共同分擔家庭照顧工作，爰參考日本《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育兒或家庭照護之勞工福利法》之規定，修訂下列條文：\n(一)將陪產檢假與陪產假七日，增加為各七日。（修訂第十五條第五項）\n(二)課予雇主（陪）產檢假、（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相關制度之說明與詢問義務。（增訂第十六條之一）\n(三)課予僱用二百人以上之雇主公布其受僱者申請與取得育嬰留職停薪等相關假別之情況。（增訂第十六條之二）\n(四)雇主有採取促進（陪）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等假別申請之義務與改善職場環境之責任。（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按受僱者妊娠期間有產檢假七日，已明文規定於第四項，係配合目前衛生福利部以健保補助之十四次產檢計算，每次半日即有足夠之產檢假。然以自然生產住院約三日、剖腹生產住院約五日來看，現行陪產檢假與陪產假相加僅七日，勢必有缺席產檢、陪產或另請無薪假等情事。為鼓勵生育，並促進男性對其配偶與子女之照顧，爰修正第五項，增加陪產檢假與陪產假日數，改為各七日，以因應實際需求。\n\n二、配合第五項區隔陪產檢假與陪產假之規定，爰修訂第六項及第七項文字。","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七日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酌日本《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育兒或家庭照護之勞工福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按男性申請育嬰假比例偏低，且實務上雇主對男性受僱者申請育嬰相關仍有性別上的態度差異，為促進男性申請育嬰假，強制雇主告知相關制度並鼓勵員工休育嬰假，以提倡男性育嬰假之申請、達成友善職場之目的，爰增訂本條。","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當受僱者通知雇主其本人或其配偶懷孕、生產或流產後，雇主應告知（陪）產檢假、（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相關制度，並確認其意願。\n\n前項制度說明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關於（陪）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之待遇。\n\n二、關於（陪）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後受僱者之待遇與勞動條件等相關事項。\n\n三、其他主管機關訂定之促進措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因應我國少子化之問題，且為追求性別平等，以實現「雙就業、雙照顧」之理念，參考日本《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育兒或家庭照護之勞工福利法》第二十二條之二，關於育嬰假取得狀況公布之義務化，規定僱用受雇者一千人以上之雇主，應每年公布其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情況，揭露公司對於育嬰假申請之實情，以促進企業友善育嬰之環境，並增加男性申請育嬰假之誘因，爰增訂本條。\n\n三、按我國企業結構係以二百人以下之中小企業為主，惟若員工符合申請育嬰等相關假別之資格或實際申請之人數過低，系爭數據恐難以呈現實際上該職場環境性別友善之程度，或有不利推行此政策目的之虞，爰課予此公告義務於受僱者達二百人以上之雇主，期透過大企業以身作則，達促進性別平等、減緩少子化之效。\n\n四、又依據我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公布之性別統計，僅發布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人數與比例，且其僅以縣市別年齡別分析。參考日本厚生勞動省令規定，應公布之內容為前一會計年度之男性育嬰假、產假取得比率，以及男性取得育嬰假及以育兒為目的之休假之比率，顯示僱用環境之整備狀況，以達促進男性取得育嬰休假之目的。","修正":"第十六條之二　僱用受僱者二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每年公布前一會計年度中，各性別受僱者申請與取得（陪）產檢假、（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之人次與比率。"},{"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增加受僱者對育嬰相關制度之認識，並促進其申請相關假別，以平衡工作與生活，並促進實質性別平等，參酌日本《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育兒或家庭照護之勞工福利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予雇主改善雇用環境之義務，得選擇對受僱者進行相關給假制度之培訓，或建立申請給假之諮詢制度，或是採取其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改善就業環境措施，以達友善職場之目的，爰增訂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n\n三、又參考日本《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育兒或家庭照護之勞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之二以及日本勞動省發布之相關函令，促進申請相關假別之改善就業環境措施包括：(一)收集受僱者申請相關假別之案例，並提供給其他受僱者。但應注意避免收集或提供偏向特定性別、職業、就業類型之案例，以避免阻礙特定族群者申請。(二)向受僱者公開相關假別之制度與雇主促進休假之政策，包括於工作場所或內部網路中發送或張貼說明。此外，雇主應盡力確保所有希望申請一個月以上之長期假期之受僱者，能夠獲得其期望之休假時間。主管機關得參考上述規定，或訂定其他促進申請相關假別之改善就業環境措施，併此敘明。\n\n四、為避免受僱者因擔憂請假導致復職困難，參考日本《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育兒或家庭照護之勞工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鼓勵雇主就人力配置管理，以及對請假者之職業技能培養與提升採取必要措施，爰訂定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為促進（陪）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等假別之申請，雇主應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措施：\n\n一、對受僱者進行給假制度之培訓。\n\n二、建立相關假別申請之諮詢制度。\n\n三、其他促進申請相關假別之改善就業環境措施。\n\n前項第三款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為確保受僱者得順利申請第一項之假別與復職，雇主得就受僱者請假期間之職場人力配置管理，以及其職業技能之培養與提升等採取必要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4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