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4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林沛祥","廖偉翔","游顥"],"連署人":["謝龍介","林倩綺","馬文君","牛煦庭","楊瓊瓔","陳雪生","邱若華","羅智強","林思銘","翁曉玲","陳超明","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0","last_time":"2025-06-24","meet_id":"院會-11-3-17","laws":["03616"],"mtime":"2025-07-01T18:17: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4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465","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廖偉翔、游顥等16人，有鑑於現行條文雖已明定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已逐年提升達近八成，但未普及百人以上企業皆有適當托兒措施，故為加強鼓勵雇主為員工設置托兒設施，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統計，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8.2%，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3.7%，分別較105年上升26.6及5個百分點；2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5.6%及94.8%，各較103年提高4.2及14.7個百分點，顯見許多雇主已有意識到育兒因素影響勞工參與就業情況，希望透過各種福利政策留住人才。\n二、調查結果顯示，雇主未設立托兒設施原因，大多是勞工將子女送住家附近的托兒服務機構或給保母照顧，其次是事業單位沒有空間設立托兒設施；一方面雇主提供專屬托育設施非屬普遍，尚未形成員工托育子女之選項考量，另員工每日托育稚齡子女移動性低，仍以住家就近為主要考量條件。\n三、為鼓勵事業單位提供托兒設施，使員工得就近托育子女而無後顧之憂，下班即可將子女一併接回，也作為另類鼓勵生育之措施，爰擬具雇主若設置托兒設施，其支出得依規定自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綜合研究資料顯示，事業單位若提供友善設施、措施者，較能夠減少員工流動性，增加員工留任意願；但因為業別多元，部分事業單位對於設置友善設施規畫營運等無從實施，且因為企業設立托育設施立案審查需依循一般托育機構準則具有一定困難度，尤其對營利事業而言「營收」是主要目標，多數企業將友善設施視為負擔，故為加強鼓勵雇主為員工設置友善設施、措施等，爰新增本條，以因應我國少子女化之趨勢，除了減輕育兒父母之負擔，也希望藉此鼓勵生育、增加生育率。","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雇主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扣除其獲得之經費補助，就該設施支出金額得自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減除之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4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