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5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1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1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5/11424026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5/114240261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81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billNo":"20111016134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1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1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380000"}],"議案名稱":"「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0","last_time":"2025-12-05","meet_id":"院會-11-3-17","laws":["02026"],"mtime":"2025-12-08T09:17: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5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534","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黃捷、沈伯洋、張雅琳、郭昱晴等22人，鑒於近年來臺灣海纜屢遭破壞，而破壞海纜的船隻常常是船齡老舊的權宜船，將船籍資料登記為他國國籍，避免直接暴露身分，且又操控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更加增海上執法人員執法的困難度。所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是結合衛星定位與數位通訊的導航系統，有助於海事雷達得知船名、位置、航向及船速等資料。惟查，對於關閉、冒用自動識別系統（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不利我國執法單位維護海纜安全，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我國沿近水域，要求非中華民國籍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正常運作，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違者得科處罰鍰；未繳納罰鍰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該船舶入、出港；另因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違法行為者，並賦予海巡機關得主動執法之職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臺灣屬海島型國家，對內有連結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之國內海纜；對外之國際海纜則是跟全球通訊的重要連接管道，均是維持對外通訊網路之攸關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基礎設施。而根據國安局統計，近3年我國周邊斷纜事件每年平均發生約7至8次。今（民國114）年未及半年，就又發生多起斷纜事情，破壞海纜船隻主要是船齡老舊的權宜船（將船籍資料登記為他國國籍，避免直接暴露身分），且又操控船隻自動識別系統（AIS），航跡可疑，加增海上執法人員執法的困難度：案例一，今（2025）年1月3日基隆外海國際海纜疑遭搭載中國船員的喀麥隆籍權宜輪「順興39 SHUNXIN 39」拖斷，拖斷我基隆外海國際海纜後，該船刻意關掉AIS行蹤成謎，造成執法困難；另根據國外媒體報導，它也被發現擁有2個AIS，能夠自由切換成坦尚尼亞籍，或是喀麥隆籍，在過去一年曾使用數個不同的身份，又從2024年12月8日起，在台灣北海岸水域交錯航行，且曾在電纜斷裂地點拖錨，違法意圖明顯；案例二，今（2025）年2月25日台澎3號海纜疑遭中國權宜輪「宏泰」拖斷，根據海巡說說明當時的情況，多哥籍「宏泰」貨輪為中資背景的權宜輪，船舷目視外觀為「宏泰168」，經以無線電與「宏」輪通聯時，獲得答覆該輪為「宏泰168」，惟AIS顯示為「宏泰58」，更發現船尾掛有「善美7」的船名，相當可疑。案例三，今（2025）年4月16日原名「長順輪」的蒙古籍貨輪，竟改名「先鋒輪」，並在台南至恆春外海及枋山海纜區異常活動，引發海巡及相關單位高度警戒。\n所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是結合衛星定位與數位通訊的導航系統，AIS釋出MMSI（水上行動業務識別號碼）、船名、位置、航向及船速等訊息資料，資料並可供應到海事雷達，是船舶識別與通聯的重要工具，惟查，對於關閉、冒用自動識別系統（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爰此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n一、明定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我國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藉此防堵使用假AIS資訊訛詐我國執法單位。（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n二、要求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須標明船名與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編號等船舶標誌，以提高海上安全、促進船舶識別、打擊海上犯罪和保護海洋環境。（增訂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n三、要求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具備並詳實記錄航海日誌，便於我國監管或海事事故調查，提升航行安全。（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n四、針對非中華民國船舶，其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或未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等船舶識別資訊【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未具備船名或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等標誌，或該等標誌卻毀壞、塗改或隱蔽者【第十條之一】；以及船舶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漏未記載應記載事項【第十一條之一】，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錨泊、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使得放行。又鑒於目前海巡署是國內唯一具備海域執法能量的機關，而疑似故意破壞我國海纜或其他非法活動常刻意關閉AIS、造假AIS、隱匿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等重要資訊，是以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違法行為者，授予海巡機關得主動執法。另，航政機關得命該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而進港及停泊期間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之。（增訂條文第八十九條之一）\n五、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之船舶所有人多為境外公司，為避免航政機關裁處後，後續發生難以追討罰鍰的情況，明定航政機關得禁止該類船舶出港，已出港者得禁止其入港。（增訂條文第一百零一條之二）\n六、其他屬文字修正者。（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提案人":["蔡其昌","黃捷","沈伯洋","張雅琳","郭昱晴"],"連署人":["賴惠員","林月琴","郭國文","張宏陸","許智傑","徐富癸","李柏毅","王美惠","陳秀寳","李昆澤","王正旭","莊瑞雄","吳秉叡","陳素月","陳俊宇","羅美玲","邱志偉"],"對照表":[{"law_id":"02026","law_name":"船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2","說明":"酌作文字修正：蓋船舶檢查乃本法之立法基礎，而船舶檢查目的除了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尚有確保海洋環境不致因船舶而遭受汙染之目的，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一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海洋環境，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我國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藉此防堵使用假AIS。但有特殊情形，且經航政機關許可則，則不在此限：\n\n(一)所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是結合衛星定位與數位通訊的導航系統，AIS所發出的訊息包括：MMSI（水上行動業務識別號碼），船名、位置、航向、船速。而船舶裝設AIS系統，可以將AIS資料供應到海事雷達，進而避免海上交通發生碰撞事故，亦可廣播海象資料、危險警示區，供船舶接收，增進航行安全，因此在2000年AIS被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公約）列為航行安全必要的船舶設備。爰此，參照SOLAS第五章規則十九規定，規範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我國沿近水域之義務。又查，近年來屢屢發生中國籍船隻利用權宜輪刻意破壞我國海纜等關鍵基礎設施，更透過操控AIS或使用兩套AIS等手段，增加我國執法難度，應參照國際公約，盡速將AIS入法。綜上為第一項前段規定。\n\n(二)查SOLAS第五章規則十九規定，船舶依相關國際協定、規則或標準不公開船舶航行資訊時，得關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爰參照上開公約，而為本條但書之規定。\n\n三、又查船舶於海上航行，發生不可預期海況或事故等不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情事，導致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無法正常運作的情況難免會發生，由於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失效將無法監控船舶安全航行，而需借助海岸巡防機關建置之岸際雷達予以監控，爰此於第二項明定船舶於船舶自動識別設備無法正常運作時，應通報航政機關，以利提供相關機關協助監控，確保航行安全。","修正":"第八條之一　非中華民國船舶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者，於我國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但因特殊情形有不公開其航行資訊之必要，經航政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n\n前項船舶因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故障無法維持該設備正常運作者，應通報航政機關，並應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具備船名和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蓋船名是區分不同船舶的基本方式。而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編號則為每艘符合規定的船舶提供了一個永久且唯一的七位數字識別碼。即使船舶更換船旗國、船名或所有權，IMO編號也不會改變，這有助於更精確地識別特定船舶。是以SOLAS第十一之一章規則第三條規定，IMO船舶識別編號應永久標記於船身及機艙隔艙壁上、艙口上、液貨船之液貨泵間或駛上駛下船之駛上駛下空間隔艙壁等位置；其中，船身上標位置標記IMO船舶識別編號，可有效於海上識別船舶身分，有助於海上交通管理、遇險救援和事故調查。綜上，為能在我國沿近水域，有效地從外觀上識別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身分，爰參照SOLAS規定及實務執行所需，新增第一項規定。\n\n三、第二項明定，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之船名和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應正確標示，並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此乃參照SOLAS第十一之一章規則三之規定。","修正":"第十條之一　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具備下列標誌：\n\n一、船名。\n\n二、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但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須具備者，不在此限。\n\n前項標誌應為正確標示，並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總噸位150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我國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n\n(一)航海日誌是船舶航行活動的官方記錄，一旦發生海上事故（如碰撞、擱淺、污染等），航海日誌可幫助調查人員了解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責任歸屬，是海上事故調查的重要證據。且詳盡航海日誌亦有利於相關主管機關監管，例如依據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是以海岸巡防機關可依上開規定查驗船舶航海日誌。\n\n(二)考量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船舶之較大型船舶的活動範圍、潛在風險以及對環境和航行安全的影響較大，而限於該噸位船舶。\n\n(三)綜上為有效掌握在沿近水域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資訊，參照SOLAS第五章規則二十八規定，新增第一項。\n\n三、第二項明定總噸位150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之航海日誌，其航行活動及事故應記載事項：此乃依據IMO採納A.916(22)決議案所為之規定。","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行活動，遇有事故應一併載明。\n\n前項航行活動及事故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船舶開航前之船舶狀態。\n\n二、船舶航行期間與航程有關之詳細資訊。\n\n三、船舶發生事故或特殊事件之詳細資訊。\n\n四、船舶錨泊或在港時之操作或行政事務資訊、與船舶安全及保全有關之詳細資訊。"},{"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針對非中華民國船舶，違反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所作之處罰規定：\n\n(一)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者，其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或未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於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未具備船名或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等標誌，或雖具備該等標誌但卻毀壞、塗改或隱蔽者【第十條之一】；以及船舶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漏未記載應記載事項【第十一條之一】，以上違反之行為，增訂罰則。\n\n(二)、根據我國港務公司之各國際商港錨泊使用管理規定，船舶AIS故障、未開啟或顯示與申報不符且無法查證確認得禁止錨泊，爰此納入本條規範。\n\n三、第二項係針對非中華民國船舶，因發生不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情事（例如海況不佳），導致船舶自動辨識系統船載臺無法正常運作時【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二項】，由於此類情況屬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未將設備整理完妥的情況，爰此新增第二項，以上狀況未通報航政機關，且未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者，參酌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新增第二項。\n\n四、鑒於目前海巡署是國內唯一具備海域執法能量的機關，而疑似故意破壞我國海纜或其他非法活動常刻意關閉AIS、造假AIS、隱匿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等重要資訊，爰此，新增三項，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違法行為者，授予海巡機關得主動執法。另，航政機關得命該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而進港及停泊期間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之。","修正":"第八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錨泊、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n\n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n\n第一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違法行為者，海巡機關得主動執法，並通知航政機關協助。必要時，航政機關得命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其進港及停泊期間所需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其他有關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或辦法，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式，予以採用，並發布施行。","law_content_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112","說明":"為避免現行條文使用「規則」及「辦法」用詞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所定法規命令之法規名稱相同，而易產生授權範圍之誤解，爰參考商港法第七十五條體例，將「其他有關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或辦法」修正為「船舶技術與管理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船舶技術與管理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式，予以採用，並發布施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之船舶所有人多為境外公司，為避免航政機關裁處後，後續有追討罰鍰困難之情事發生，參酌航業法第五十九條，於本條明定，非中華民國籍船舶違反本法而處罰鍰者，未繳納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該類船舶出港，已出港者得禁止其入港。","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二　非中華民國籍船舶違反本法而處罰鍰者，未繳納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該船舶入、出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5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