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5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1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1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0","last_time":"2025-06-24","meet_id":"院會-11-3-17","laws":["01773"],"mtime":"2025-07-01T18:17: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54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540","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有鑑於校園教育活動性別歧視與偏見問題尚未有具體處理機制，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范雲"],"連署人":["羅美玲","陳秀寳","黃捷","郭昱晴","林月琴","李柏毅","陳素月","王正旭","賴惠員","王美惠","劉建國","徐富癸","沈發惠","何欣純","張雅琳","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對照表":[{"law_id":"01773","law_name":"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n\n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23","說明":"一、增訂第三項：本法第二十條雖可作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調查教育活動中性別偏見與歧視之法源，然而其啟動及後續機制不明確，爰增訂學校性平會應設置第一項之調查處理機制，廣為周知，並符合常態化以利即受理、若提供證據即可匿名提出並保護當事人等原則，使本法第二十條能實際運作，有效防止教學中之性別偏見與歧視。\n\n二、增訂第四項：教師違反第一項者，除非成立校園性別事件，並無罰則，爰增訂有第一項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準用本法第二十六條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屬實之規定，以及本法第四十二條學生受有損害時行為人應付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n\n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n\n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設置第一項性別偏見及歧視之調查處理機制，其機制應符合即時受理、若提供證據即可匿名提出、保護當事人等原則，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教師有第一項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準用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現行":"第四十三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n\n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n\n學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後段、第二十七條但書、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n\n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行為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n\n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項規定，執行行為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49","說明":"修正第三項，規定學校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罰則。","修正":"第四十三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n\n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n\n學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後段、第二十七條但書、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n\n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行為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n\n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項規定，執行行為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5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