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5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徐富癸","陳秀寳","賴惠員","羅美玲","陳俊宇","王美惠","沈伯洋","陳素月","李坤城","郭國文","林月琴","鍾佳濱","王正旭","李柏毅","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27","last_time":"2025-07-01","meet_id":"院會-11-3-18","laws":["01583"],"mtime":"2025-07-08T18:17: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5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541","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為使國有土地出租符合土地正義，避免因天然災害之國有土地長期使用現耕人使用事實中斷，權益受損造成土地使用爭議，爰擬具「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南部沿海有大片的國有土地，早期那些都是一望無際的海，後來經過先民胼手胝足的努力，把海裡的沙一畚箕一畚箕的挑起來，慢慢地創造出土地來。在國民政府來台後就使用國家的強制權，將這些土地都收歸國有，宜讓相關民眾取得和法使用權。\n二、民國98年8月6日至8月10日間發生的莫拉克風災，就造成成681人死亡、18人失蹤及無數的損失，民眾的居住環境很多都因此受到破壞，造成為數不少之民眾受災中斷使用事實無法承租國有土地的問題，現行的「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所訂的時間為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顯不符時宜，建議修正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時間為莫拉克風災重建3年後之時間點民國101年8月8日，以符受災的民眾及社會期待，也讓無辜又無助的漁民可以得到真正的居住正義。","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n\n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n\n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n\n三、依法得讓售者。\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n\n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99-12-28-修正:5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之得逕予出租之時間點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前。\n\n二、現行的「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所訂的時間為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顯不符時宜。爰修正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時間為莫拉克風災重建3年後之時間點民國101年8月8日。","修正":"第四十二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n\n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n\n二、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n\n三、依法得讓售者。\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n\n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5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