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7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1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1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8","laws":["07108"],"mtime":"2025-07-08T18:18:07+08:00","提案人":["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游顥","林思銘","謝龍介","牛煦庭"],"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745號","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游顥、林思銘、謝龍介、牛煦庭等22人，有鑑於我國有許多公民不在戶籍地就業或就學等不同因素，導致無法行使憲法保障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利。為保障憲法對於人民選舉權之行使，回應不在籍移轉投票之社會發展需求，針對國內民眾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內，以不在籍移轉投票方式於特設投票所投票行使總統與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利，爰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黃健豪","盧縣一","黃仁","賴士葆","廖先翔","鄭正鈐","葛如鈞","涂權吉","林沛祥","陳菁徽","洪孟楷","陳玉珍","邱鎮軍","羅廷瑋","馬文君"],"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標明立法之宗旨與目的。\n\n二、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行使投票權應積極給予保障。","增訂":"第一條　為落實國民受憲法保障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權利，以促進公民權之有效行使，特制定本法。"},{"說明":"一、第一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定義。考量投票權人可能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時間、金錢，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順應世界潮流，採行不在籍投票，可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確保選舉投票權之行使。在我國，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選舉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之展現，不在籍投票則為積極保障人民投票權之作為，在確保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之信賴之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此機制係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內、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爰第一項定明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n\n二、第二項明定移轉投票地之定義，包括第一款所定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可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另考量設籍或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山地、離島或偏鄉地區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返回戶籍地投票仍有所不便，爰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可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投票。\n\n三、第三項明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其範圍將參照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定之。","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不在籍投票，指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內，選舉人、投票權人於投票日至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n\n前項所稱移轉投票地，指下列地區：\n\n一、選舉人、投票權人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n\n二、選舉人、投票權人戶籍地設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者，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n\n三、選舉人、投票權人戶籍地設於非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者，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屬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說明":"明訂不在籍投票主管機關及辦理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及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不在籍投票。"},{"說明":"一、明定本法適用範圍。\n\n二、有鑑於若只有單一地區性需不在籍投票，必須要在全國設置投票所，將導致選舉成本過高，且可能涉及違反「無記名投票」之原則，因此排除中央公職人員補選之適用。","增訂":"第四條　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且依相關法令具有投票權及公民投票權者並於下列選舉，均得依本法申請不在籍投票：\n\n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罷免。\n\n二、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但補選不適用本法之規定。\n\n三、全國性公民投票。"},{"說明":"明定本法之適用對象。","增訂":"第五條　具選舉權之選舉人、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不在籍投票申請之期限、應檢附書件、申請書應載明事項。\n\n二、第二項明定受理申請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告之發布日期及載明事項。\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及撤回申請之期限、方式，以及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次數限制。\n\n四、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寄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為使選務行政一致，第四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申請以郵寄提出者，其送達日期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件日為準。本條採送達主義，屬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併予說明。\n\n五、第五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並授權該會訂定相關辦法。","增訂":"第六條　選舉人、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除另有規定外，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總統與副總統選舉及罷免、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前六十日止，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移轉投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向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公告應於公民投票公告發布之日公告，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事項。\n\n選舉人、投票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屆滿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或撤回申請；其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以一次為限。\n\n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提出者，其送達日期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件日為準。\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選舉人、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其申請方式、查核作業、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移轉投票申請書件之處理及應不予受理之情形。\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戶政機關對於選舉委員會所送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核作業程序及應不准予登記事由。\n\n三、查核結果為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於查核結果通知送達後至投票日前，因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死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等事由而喪失選舉人或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通知失其效力，於造冊基準日前發現該等情事者，不予列入移轉投票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名冊，列入名冊後始發現者，註銷其選舉人或投票權人資格，爰為第四項規定。至是否在國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其居住期間之計算，仍依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辦理，併予說明。\n\n四、移轉投票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爰為第五項規定。","增訂":"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到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五十五日前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送交戶籍地戶政機關。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n\n一、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n\n二、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書件。\n\n三、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n\n四、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或撤回申請後再行申請。\n\n五、同時或先後申請於不同移轉投票地投票。\n\n戶籍地戶政機關收到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後，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准駁登記移轉投票之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n\n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n\n一、申請人未具選舉人、投票權人資格。\n\n二、申請之移轉投票地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n\n三、申請移轉投票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書寫錯誤或不明，致未能核配投票所。\n\n經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選舉人、投票權人，於查核結果通知書送達後至投票日前喪失選舉人、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註銷之。\n\n選舉人、投票權人經准予登記移轉投票後，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其於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彙送作業及註記。\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告閱覽、投票權人到場查閱及其查閱方式。\n\n三、第四項明定移轉投票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之查核更正及註記作業。","增訂":"第八條　戶籍地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四十五日前將其核准移轉投票之選舉人、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n\n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於投票日前二十日編造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後，應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閱覽，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公告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n\n前項查閱，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為限。\n\n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該名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或投票權人資格之查核、名冊之編造及註記。\n\n二、已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者，其後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編入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權人名冊，爰於第二項定明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並通知原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n\n三、為保障投票所工作人員之投票權益，工作地投票不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爰為第三項規定。\n\n四、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於編入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因故未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仍應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爰為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九條　投票所工作人員由工作地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分別送戶籍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選舉人、投票權人資格後，逕於戶籍地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並將經查核符合資格之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清冊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編造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n\n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原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予編入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註銷之。\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之工作地投票所投票。\n\n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於編入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後，因故未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仍應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移轉投票與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人數統計及併入戶籍地投票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人數計算之規定。","增訂":"第十條　第八條所定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及第九條所定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移轉投票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及工作地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彙整公告，並由移轉投票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人數計算。"},{"說明":"一、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同法第十七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七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鑑於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為避免移轉投票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無法收取公民投票公報，爰第一項明定移轉投票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之公民投票公報公開於網站。\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之編造及移轉投票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投票資格、投票所地點之查詢方式。","增訂":"第十一條　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之公民投票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n\n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選舉人、投票權人。\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投票資格及投票所地點查詢系統，提供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查詢，內政部應提供移轉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資料。"},{"說明":"明定移轉投票選舉票、公投票之印製權責機關。","增訂":"第十二條　移轉投票選舉票、公投票由各該移轉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說明":"明定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訂定機關。","增訂":"第十三條　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5-06-27","last_time":"2025-07-01","提案編號":"20委1101374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7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