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7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1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1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8","laws":["07108"],"mtime":"2025-07-08T18:18:04+08:00","提案人":["陳菁徽","黃健豪","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749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黃健豪、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選舉權為參政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隨全球選務科技技術持續發展，我國現仍採行較為嚴格之「在籍投票」原則，不啻剝奪因就業、就學等因素，以致於無法於戶籍地投票國民之選舉權，除恐有違憲之疑慮，亦傷害民主正當性，爰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洪孟楷","黃仁","張智倫","賴士葆","葛如鈞","王育敏","羅智強","涂權吉","陳玉珍","謝龍介","鄭正鈐","林倩綺","林沛祥","魯明哲","陳雪生"],"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為確立本法為不在籍投票之特別法，並求立法精簡，而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條　為實施不在籍投票，促進國民參與政治，落實國民投票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n\n不在籍投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一、為保障國民依憲法所享有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等基本權利，並進一步擴大政治參與空間，實現不在籍投票之政策目標，爰明定我國各類投票均應兼採不在籍投票方式。\n二、本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另配合第十七條施行日之規定分階段實施，以求穩健推行。","增訂":"第二條　下列事項應兼採不在籍投票：\n\n一、總統、副總統選舉。\n\n二、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n\n三、全國性公民投票。但總統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規定交付之公民投票，不在此限。\n\n四、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n\n五、地方性公民投票。"},{"說明":"本法名詞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不在籍投票：指投票權人於投票日至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n\n二、移轉投票地：指投票權人戶籍地以外之鄉（鎮、市、區）。\n\n三、投票權人：指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或公民投票投票權人。\n\n四、普通移轉票：指移轉投票地投票所固有類別之不在籍選舉票、罷免票或公投票。\n\n五、特別移轉票：指非屬移轉投票地投票所固有類別之不在籍選舉票、罷免票或公投票。"},{"說明":"本條規定中央及地方公民不在籍投票之主管機關。","增訂":"第四條　不在籍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說明":"本條規定不在籍投票之適用對象。","增訂":"第五條　第二條各款事項之投票權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投票權人向戶籍地之選舉委員會提出不在籍投票申請之期限、應檢附書件、申請書應載明事項。\n\n二、第二項明定受理申請不在籍投票公告之發布日期及載明事項。\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及撤回申請之期限、方式，以及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次數限制。\n\n四、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寄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為使選務行政一致，第四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申請以郵寄提出者，其送達日期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件日為準。本條採送達主義，屬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併予說明。\n\n五、第五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並授權其訂定相關辦法。","增訂":"第六條　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除另有規定外，應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第二條各款事項之不在籍投票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六十日止，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移轉投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向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公告應於第二條各款事項公告發布之日公告，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事項。\n\n投票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屆滿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或撤回申請；其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以一次為限。\n\n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提出者，其送達日期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件日為準。\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其申請方式、查核作業、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移轉投票申請書件之處理及應不予受理之情形。\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戶政機關對於選舉委員會所送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核作業程序及應不准予登記事由。\n\n三、查核結果為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於查核結果通知送達後至投票日前，因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死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等事由而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通知失其效力，於造冊基準日前發現該等情事者，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列入名冊後始發現者，註銷其投票權人資格，爰為第四項規定。至是否在國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其居住期間之計算，仍依各事項相關規定辦理，併予說明。\n\n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爰為第五項規定。","增訂":"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到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五十五日前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送交戶籍地戶政機關。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n\n一、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n\n二、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書件。\n\n三、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n\n四、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或撤回申請後再行申請。\n\n五、同時或先後申請於不同移轉投票地投票。\n\n六、申請移轉投票地未設有投票所。\n\n戶籍地戶政機關收到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後，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准駁登記移轉投票之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n\n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n\n一、申請人未具投票權人資格。\n\n二、申請之移轉投票地不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n\n三、申請移轉投票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書寫錯誤或不明，致未能核配投票所。\n\n經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於查核結果通知書送達後至投票日前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註銷之。\n\n投票權人經准予登記移轉投票後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其於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彙送作業及註記。\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告閱覽、投票權人到場查閱及其查閱方式。\n\n三、第四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之查核更正及註記作業。","增訂":"第八條　戶籍地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四十五日前將其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n\n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於投票日前二十日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後，應送由移轉投票地公所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閱覽，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公告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n\n前項查閱，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為限。\n\n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公所應將該名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資格之查核、名冊之編造及註記。\n\n二、已核准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者，如其後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應改編入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權人名冊，爰於第二項規定，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辦理相關變更註記，並通知原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不得再編入移轉投票名冊，若已列入者，應予註銷。\n\n三、為保障投票所工作人員行使投票權之權益，工作地投票不以戶籍地與工作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爰訂定第三項規定。\n\n四、工作地投票之投票權人，倘已編入工作地投票權人名冊，若因故未實際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仍應於工作地所屬投票所投票，爰訂定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九條　投票所工作人員由工作地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分別送戶籍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投票權人資格後逕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並將經查核符合資格之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n\n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原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予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註銷之。\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之工作地投票所投票。\n\n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於編入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後，因故未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仍應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移轉投票及工作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統計，及其併入戶籍地投票權人人數之計算方式，爰明定相關規定。","增訂":"第十條　第八條所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及前條所定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移轉投票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及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移轉投票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說明":"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九項，及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相關資訊，編印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罷免區、公民投票區內各戶。鑑於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為避免移轉投票投票權人無法收取公報，及簡化行政程序，爰第一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公報公開於網站供投票權人閱覽，以代替書面送達。\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之編造及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投票所地點之查詢方式。","增訂":"第十一條　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第二條各款事項公報，由該管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二日前於其網站公開，以為送達。\n\n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及投票所地點查詢系統，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查詢，內政部應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資料。"},{"說明":"普通移轉投票及特別移轉票之印製權責機關。","增訂":"第十二條　普通移轉票及特別移轉票均由各該移轉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說明":"為便於調度投票所及開票所之工作人力，明定投票所及開票所管理員之派任不受現任公教人員比例限制，以確保選務運作順暢。","增訂":"第十三條　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之派充，不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關於管理員為現任公教人員比例之限制。"},{"說明":"配合特別移轉票之開票作業，各級選舉委員會應於所轄區域內預先劃定不在籍投票區，並於各該區內設置特別移轉票開票所，以利開票程序順利進行。","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第二條各款事項時，應於所轄區域內劃分不在籍投票區，並於各不在籍投票區內設置特別移轉票開票所。"},{"說明":"一、普通移轉票本屬原投（開）票所既有之選舉票、罷免票或公投票類別，性質並無不同，故得與非移轉票併同辦理投票及開票，無須另行處理，爰訂定第一項規定。\n\n二、為確保無記名投票原則之實質落實，避免同一開票所內特定類別選舉權人人數過少而影響匿名性，特別移轉票應統一投入專用票匭，並於投票結束後即送至特別移轉票開票所集中開票，爰訂定第二項規定。\n\n三、特別移轉票依第二項規定交由特別移轉票開票所辦理開票，因與原開票所分屬不同地點，為簡化開票流程並維護開票秩序，爰訂定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十五條　普通移轉票按原有票匭投入。\n\n投票所有特別移轉票者應另設特別移轉票票匭，並於投票完畢後即送交所轄特別移轉票開票所統一當眾唱名開票。\n\n特別移轉票未投入前項票匭，或普通移轉票投入前項票匭者，無效。"},{"說明":"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訂定機關。","增訂":"第十六條　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一、規定本法施行日期。\n\n二、為穩健推行不在籍投票制度，考量地方性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種類繁多，爰為本條除書之規定，以區分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實施之標的。","增訂":"第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5-06-27","last_time":"2025-07-01","提案編號":"20委1101374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7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