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7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1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1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119/114420111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119/114420111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603110153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1人「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970000"}],"議案名稱":"「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8","laws":["03187"],"mtime":"2025-07-31T12:14:00+08:00","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754號","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為配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組織變革，並落實透過農業保險，協助農民分散風險，以保障農民所得，應將現行法按實施年限決定保險費補助比率上限之措施，改為依照農民實際需求狀況予以調整，爰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顏寬恒","許宇甄","蘇清泉","謝龍介","黃建賓","陳超明","楊瓊瓔","鄭正鈐","徐欣瑩","林倩綺","王育敏","陳玉珍","洪孟楷","陳雪生","林德福","林思銘","丁學忠","盧縣一","賴士葆"],"對照表":[{"law_id":"03187","law_name":"農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law_content_id":"03187:03187:2020-05-12-制定:3","說明":"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n\n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n\n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87:03187:2020-05-12-制定:1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原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及第四項，文字不變。\n\n二、參酌各國針對其農民保險，多採取保險費補助措施，故將現行主管機關得任意補助保險費之規定，改為法定強制義務，並將第六年起比率限制明定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n\n三、補助比率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增訂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調整。","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n\n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n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n\n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二條配合主管機關改制為農業部，故予以修正。\n二、參酌各國農民保險多採取保險費補助措施，故將現行主管機關得任意補助保險費之規定，改為法定強制義務，且將第六年起比率限制明定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n三、補助比率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調整。","first_time":"2025-06-27","last_time":"2025-07-29","提案編號":"20委1101375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7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