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7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1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1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8","laws":["07112"],"mtime":"2025-07-08T18:18:17+08:00","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林沛祥","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763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林沛祥、廖偉翔等22人，有鑒於現行《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僅就新住民就業服務予以鼓勵性規定，未及於保障新住民工作權、排除就業歧視及確保合理報酬與升遷機會之具體措施，與新住民實際面臨之勞動處境及結構性障礙顯有落差。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之規範體例，明定政府保障新住民工作權，並防止就業歧視，輔導取得專業技術證照、建立就業服務網絡，以保障其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玉珍","翁曉玲","黃仁","陳超明","丁學忠","鄭天財Sra Kacaw","游顥","林德福","楊瓊瓔","陳雪生","黃建賓","盧縣一","邱鎮軍","魯明哲","麥玉珍","羅廷瑋","謝龍介","牛煦庭"],"對照表":[{"law_id":"07112","law_name":"新住民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law_content_id":"07112:07112:2024-07-16-制定:14","說明":"一、現行條文僅係鼓勵，欠缺對政府保障新住民勞動權益的實質義務規範，與新住民在實際就業中遭遇之結構性歧視脫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2023年新住民生活需求調查」，新住民求職過程中常遭遇語言障礙、身分歧視、雇主偏見等問題，進入職場後亦有勞保未加保、薪資不公、升遷受限等情形。爰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體例，明文將「保障工作權」、「排除歧視」、「公平報酬」、「合理工作條件」等核心就業人權原則納入法條，使政府就新住民勞動處境負起積極作為責任。\n\n二、增訂第二項，為實現前項所揭示之保障原則，應進一步於法律中明定具體推動措施。現行條文僅提及「就業諮詢」、「媒合」，不足以涵蓋新住民進入職場後所需之長期支持與訓練制度。爰增列「職業訓練」、「專業證照輔導」、「健全就業服務網絡」等項目，並強調應依新住民社會處境與文化特性設計政策，以協助其從基層工作向上流動，實現多元共融社會。","修正":"第十四條　政府應保障新住民工作權，並排除其於就業上所面臨之歧視或限制，促進其獲得公平報酬、合理工作條件與升遷機會。\n\n政府應考量新住民社會狀況與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其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建立健全就業服務網絡，協助新住民融入職場並提升就業能力與職涯發展。"}]}],"說明":"一、依據《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然現行規定僅止於鼓勵性質，未明文保障新住民工作權之義務，亦未及於禁止就業歧視、保障合理薪資待遇與升遷機會等具體權益。\n二、為回應新住民所面對之結構性就業歧視與制度障礙，並實現《新住民基本法》作為保障新住民權益之基本法定位，爰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之立法體例，修正第十四條條文，明定政府保障新住民工作權、建立就業服務網絡、排除歧視、提供職業訓練及協助專業證照取得等明確義務，藉以完善新住民就業權益保障之法制基礎。","first_time":"2025-06-27","last_time":"2025-07-01","提案編號":"20委1101376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7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