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7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1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1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8","laws":["03616"],"mtime":"2025-07-08T18:19:17+08:00","提案人":["劉建國","王美惠","莊瑞雄","王義川"],"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769號","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王美惠、莊瑞雄、王義川等17人，鑑於時下孕產家庭，新手父親及伴侶協力待產之意願日增，然苦於假別匱乏，實難兼顧。復以研究顯示，佐以生理、心理、社會層面之產前教育課程，有助孕產經驗之優化，並順利銜接親職生活。為弘揚友善孕產之職場風氣，俾利工作與家庭平衡，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富癸","林月琴","陳素月","陳俊宇","王正旭","賴惠員","黃捷","陳秀寳","李坤城","郭昱晴","沈伯洋","吳沛憶","許智傑"],"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所載，予孕婦之產檢假及孕婦伴侶之陪產檢及陪產假，擬更其名為生產準備假。此舉旨在擴大適用範疇，使此假別不僅限於原定之產檢、陪產或陪產檢，亦可涵蓋參與產前教育課程，以符合實際需求。\n\n蓋有研究報告（Amis & Green 2013；廖淑媛2021）指出，產前課程之於孕產家庭，裨益良多，能使彼輩充分認知生產，從容以對，並具備面對挑戰之心理準備。瑞典之生產教育，譽為優質，誠可為臺灣所借鏡。瑞典政府自公元1980年肇始推行，為孕婦及雙親開辦生產與親職教育課程，鼎盛之際，課程多達八至十次。此類結合生理、心理、社會層面之產前準備，皆有助於營造良好之孕產經驗，並順利銜接親職生活。此項修法，不影響現行勞工保險給付，亦不損及雇主權益。","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first_time":"2025-06-27","last_time":"2025-07-01","提案編號":"20委1101376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7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