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7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1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1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8","laws":["01781"],"mtime":"2025-07-08T18:19:10+08:00","提案人":["范雲","莊瑞雄"],"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771號","案由":"本院委員范雲、莊瑞雄等18人，鑑於運動部即將成立，顯示我國當前以運動壯大台灣的宗旨，積極推動全新運動文化、扶植運動產業發展，達成全民運動的推動願景，為營造運動產業經營環境，協助引入資金，並鼓勵營利事業多加參與投資全民運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雅琳","李柏毅","王世堅","徐富癸","林淑芬","陳俊宇","黃捷","蔡其昌","陳培瑜","林楚茵","邱議瑩","吳沛憶","張宏陸","吳秉叡","沈伯洋","陳瑩"],"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13","說明":"因應運動部成立並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機制並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動業務資金，促進產業發展。","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協助各經營階段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現行":"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n\n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n\n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n\n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n\n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n\n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n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26","說明":"一、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投資運動產業，並達成推動全民運動發展的目標，爰增列第一項第六款，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經營利事業捐贈，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費用列支。\n\n二、修正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就捐贈列支費用相關事項，包含認列賽事之範圍等，擬定辦法規範之。","修正":"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n\n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n\n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n\n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n\n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n\n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n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n前項得以費用列支之捐贈，其實施方式與第六款之認可方式、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說明":"一、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修正條文第十三條）\n二、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first_time":"2025-06-27","last_time":"2025-07-01","提案編號":"20委1101377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7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