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9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9/LCEWA01_110319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9/LCEWA01_110319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7-04","last_time":"2025-07-08","meet_id":"院會-11-3-19","laws":["08113"],"mtime":"2025-07-15T15:21: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99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990","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鑑於現行「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對於施工執行前是否應公告周知地方主管機關及民眾，尚缺乏明確規範，倘施工期間發生無預警斷氣等意外情形時，資訊未能即時傳達，影響民眾生活與公共安全。為強化資訊透明、落實民眾知情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僅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在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針對施工執行前公告周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眾尚無明確規範，致部分地區於天然氣管線維修或施工期間，倘出現無預警斷氣之情形，將對居民生活造成重大不便，亦不利政府即時掌握施工狀況及事故原因。\n二、爰此，增訂天然氣事業除應於施工前報請核准外，並應於執行前三日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且公告周知，強化資訊透明及民眾知情權，使民眾得及早掌握可能受影響之範圍及時間，預作因應措施，提升服務品質與社會信賴。\n三、本次修正，兼顧天然氣事業執行工程之彈性與民眾生活權益之保障，符合行政程序正當性與風險管理原則，實有修正必要。","提案人":["徐欣瑩"],"連署人":["黃健豪","蘇清泉","黃仁","徐巧芯","盧縣一","羅智強","林沛祥","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葛如鈞","陳雪生","林德福","陳菁徽","林倩綺","魯明哲"],"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n\n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已採取之措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前二項規定之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18","說明":"一、現行《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僅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在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針對施工過程及民眾告知，尚無明確規範，致部分地區於天然氣管線維修或施工期間，倘出現無預警斷氣之情形，將對居民生活造成重大不便，亦不利政府即時掌握施工狀況及事故原因。\n\n二、爰此，增訂天然氣事業除應於施工前報請核准外，並應於執行前三日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且公告周知，強化資訊透明及民眾知情權，使民眾得及早掌握可能受影響之範圍及時間，預作因應措施，提升服務品質與社會信賴。\n\n三、本次修正，兼顧天然氣事業執行工程之彈性與民眾生活權益之保障，符合行政程序正當性與風險管理原則，實有修正必要。","修正":"第十五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執行三日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n\n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已採取之措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前二項規定之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9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