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39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9/LCEWA01_110319_001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9/LCEWA01_110319_001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19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74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3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640000"}],"議案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7-04","last_time":"2025-12-22","meet_id":"院會-11-3-19","laws":["07304"],"mtime":"2025-12-23T12:20: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9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998","案由":"本院委員黃捷、陳亭妃等21人，為避免詐欺犯罪被告僅需繳回微薄個人所得即可減刑的漏洞，故明定需「無條件提存被害人全部損失」或「支付和解金」，使得得減輕其刑，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為因應最高法院第4096號裁定所產生，被告僅需繳回微薄個人所得即可減刑的漏洞，本次修法明定需「無條件提存被害人全部損失」或「支付和解金」，得減輕其刑。\n二、修正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協助破獲犯罪組織或幫助查扣該組織於本案之全部犯罪所得者，得免除其刑","提案人":["黃捷","陳亭妃"],"連署人":["邱議瑩","張雅琳","吳沛憶","林宜瑾","李昆澤","張宏陸","李柏毅","王正旭","林月琴","蔡其昌","李坤城","蔡易餘","吳秉叡","林淑芬","許智傑","王世堅","吳琪銘","蘇巧慧","王義川"],"對照表":[{"law_id":"07304","law_nam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2","說明":"一、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就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案件裁定，明確闡釋現行條文「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個人實際取得之報酬。而非被害人所遭受之全部損害。此一解釋已產生被告僅需繳回極不成比例之犯罪所得，即可獲得減刑，與本法立法目不符。\n\n二、修正第一項，被告若需獲得減刑有兩條路徑。第一，告可單方面將被害人因詐欺所受之全部財產損害，無條件提存。第二，告亦可積極與被害人溝通，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完全支付協議金額。\n\n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沒收物、追徵財產需於判決確定後，才由檢察官發還，對於被害人保障不足。故將原條文前段「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修正為「無條件提存」，更能即時返還受害者的財產。另依提存法，提存物可做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條件，為確保被告悔悟之真誠性，明定應為無條件提存。\n\n四、原條文後段文字移列為第二項，並明定為就本案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修正":"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將被害人就本案因詐欺犯罪所交付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條件提存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亦同。\n\n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就本案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現行":"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3","說明":"為因應最高法院第4096號裁定所產生，被告僅需繳回微薄個人所得即可減刑的漏洞，本次修法明定須以「無條件提存被害人全部損失」或「支付和解金」。","修正":"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將被害人就本案因詐欺犯罪所交付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條件提存者，得減輕其刑；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亦同。\n\n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就本案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9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