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40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9/LCEWA01_110319_001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9/LCEWA01_110319_001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19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74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3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640000"}],"議案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7-04","last_time":"2025-12-22","meet_id":"院會-11-3-19","laws":["07304"],"mtime":"2025-12-23T12:20: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0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400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因應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所訂下之見解或有輕縱詐欺犯罪行為人之疑慮，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卅一日公布施行。有鑒於刑事大法庭於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中，統一法律見解認為現行第四十七條前段所謂「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此一見解，有使詐欺犯罪行為人以自承從事詐欺犯罪所取得之個人勞務報酬低廉即可獲減刑優惠之可能，亦即，倘行為人自承從事詐欺犯罪僅獲得三千元報酬，不論其從事詐欺犯罪所取得之被害人交付金額多高，均可獲得優惠。此有輕縱行為人之疑慮，且無助於使被害人獲得賠償。為使條文原始意旨得以落實，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為落實本條例第四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前段對於補償被害人之意旨，且配合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之見解，將「犯罪所得」部分修正為行為人與被害人若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能取得調、和解，並且全額賠付被害人後方得符合減刑要件。是否減刑，則由法院判斷。\n二、配合「犯罪所得」之修正，將第四十六條後段、第四十七條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修改為「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明確。","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7304","law_nam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2","說明":"理由同第四十七條。","修正":"第四十六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現行":"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53","說明":"一、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14年5月14日做成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現行條文所謂「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惟此裁定將導致可能出現詐欺犯罪行為人被輕縱可能。\n\n二、考量本條前段之意旨，係為使被害人能儘早獲得賠償，方得享受減刑優惠。為使此意旨得以落實，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所應賠付之金額達成調、和解並且已經賠償所議定金額之全部者，方得減輕其刑。\n\n三、本條前段修正犯罪所得規定後，亦應就後段所稱「全部犯罪所得」同步修正。為避免再次落入「犯罪所得」之爭議，爰修正為「該組織所取得之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明確。","修正":"第四十七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與被害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或和解並給付被害人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0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