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42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0/LCEWA01_11032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0/LCEWA01_11032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7-11","2025-07-15"],"會議代碼":"院會-11-3-20"},{"會期":"11-03-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11","2025-07-15"],"會議代碼":"院會-11-3-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蘇清泉"],"連署人":["黃仁","張智倫","盧縣一","林沛祥","王育敏","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陳雪生","廖先翔","葛如鈞","魯明哲","林德福","廖偉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20","laws":["05125"],"mtime":"2025-07-22T15:13: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2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4235","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有規範責任通報人員應對涉有施用毒品情形者之家庭或監護人進行查訪，以降低兒童暴露於藥物濫用風險，惟尚未明確將「懷孕者」納入查訪與通報範疇，現實中，若有懷孕者於妊娠期間仍持續施用毒品，恐對胎兒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因此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胎兒的權利，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懷孕者納入通報與追蹤對象，保障其胎兒及未來新生兒的人權與福祉，並完善對涉司法案件中孕期藥癮女性之支持與保護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察院於107年9月27日曾針對女毒犯以懷孕、生產，作為停止入監服刑之方式，卻衍生胎兒、幼兒身心發展等問題申請自動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明文規定，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個月者，可停止執行徒刑或拘役；惟卻有女性毒品通緝犯為逃避入監服刑，竟於15年來生下10名新生兒；甚至發生這些女性毒品通緝犯於懷孕期間繼續吸毒，據報載，甚至有人生產前3小時仍在吸毒，對腹中胎兒傷害極為嚴重。\n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監獄與勒戒處所必須拒絕收容懷孕五個月以上的婦女；在監執行的婦女懷孕滿五個月，亦可以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八項保外就醫。然而，根據法務部相關資料顯示，新入監之女性受刑人犯毒品罪之比例皆高居各項犯罪第一名，其中有前科者之比率更超過九成，若吸毒婦女因懷孕而出監，卻未得到充分之支持與保護措施，或由主管機關查訪關心，恐對母體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造成巨大傷害。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將懷孕者納入查訪之對象，以保障婦女與胎兒之健康及安全。","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n\n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2-07-26-修正:59","說明":"實務上發現，有女性毒品通緝犯多次以懷孕為由規避入監，甚至短期內連續生育多名子女，期間仍持續施用毒品，嚴重危害胎兒健康與發展。由於現行法制未強制查訪懷孕者之生活與照顧情形，導致婦女與胎兒暴露於高度風險中。為強化對高風險懷孕者之保護與介入，因此增列「懷孕者」為查訪對象，並建立通報機制，以保障婦女與胎兒之健康與安全。","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懷孕者、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懷孕者或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n\n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懷孕者或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first_time":"2025-07-11","last_time":"2025-07-1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2350000/details"}